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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财税2019 22号(财税2022年12号公告解读)

7月9日成文,11日公布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当晚就引起了不小的轰动。此次合并不仅是合并:


1、同时对产生于关联税种之间的税收风险,无缝监控也一并加强。


2、学完了您会发现,原来不只是合并,连心心念念的填报疑点都改了!



【友情提醒】本文所称的“附加税费”均为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变化要点盘点】


一、一般纳税人


1、增值税与其附加税费合并至一套报表,主表增加第39栏至第41栏“附加税费”栏次,并增加附表五(附加税费情况表),合并后一张主表、五张附表、一张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2、明确企业产生“异常发票”时,其增值税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进项税额转出及转回时,均填报在23a“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行次。


3、企业发生增值税“留抵退税”后抵减数额,相关扣减在增值税附表五(附加税费情况表)”计税(费)依据”中填列


二、小规模纳税人


1、增值税与其附加税费合并至一套报表,主表增加第23栏至第25栏“附加税费”栏次,并增加附表二(附加税费情况表)。合并后一张主表、二张附表、一张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2、将主表中原“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调整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原“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调整为“其他增值税发票不含税销售额”,但上述栏次具体填报要求不变。


三、增值税预缴申报表


增值税预缴申报表与其附加税费合并至一套报表,主表“附加税费”填报栏次,并增加附表一张(附加税费情况表)。合并后一张主表、一张附表。


【具体变化内容解析及风险提醒】


(一般纳税人)


变化一:


在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主表增加第39栏至第41栏“附加税费”栏次,并将表名调整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如下图):




【风险提示】


合并申报后,会形成增值税与附加税费实时校验效应,要求会计更准确的掌握附加税相关政策。


【特别附注】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均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同时缴纳。



特殊政策提醒:


1、(财税[2005]25号)第一条规定,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2、(财税[2019]21号)(冀财税[2019]23号)(财税[2019]22号)
(冀财税[2019]22号)中规定的退役士兵、重点群体附加税费减免并不是实际交纳的,而是: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变化二:


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拆分为第23a栏“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和第23b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并将表名调整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其中第23a栏专门用于填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情况,第23b栏填报原第23栏内容。(如下图)



【重大变化】


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对于前期已经作过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处理,解除异常凭证或经税务机关核实允许继续抵扣的,且纳税人重新确认用于抵扣的进项税额,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填入负数即可。


【特别附注】


进项发票异常情形与处理流程






变化三:


增加《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五)》(附加税费情况表),且对原附加税费表单位进行了修定,增加了“留抵退税”扣除相应栏次。(如下图)



【增值税留抵退税】


1、一般企业适用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2、先进制造业适用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


【留抵退税扣除额】


财税[2018]80号: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举个例子】


旺旺公司是“通用设备”制造企业一般纳税人,2019年3月31日增值税留抵3万元,2021年5月31日增值税留抵53万元(均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且附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的其他条件,其留抵退税数据如下,8月征期该如何申报附加税?


1、2021年6月增值税申报期内留抵可退税额为53-3=50万,并已申请退回;


2、2021年7月申报6月属期时,应纳增值税20万,附加税费可扣减计税依据20万,并已做扣减申报;


3、2021年8月申报7月属期时,应纳增值税18万,附加税费可扣减计税依据18万。


【解析】8月申报期报表对应数据:


1、当期新增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税额:0


2、上期结存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税额:50-20=30万


3、留抵退税本期扣除额:15万


4、结转下期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税额:50-20-18=12万


【填表】



【具体变化内容解析】


(小规模纳税人)


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主表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和开具普通发票销售额相关栏次名称调整为更准确的表述,上述栏次具体填报要求不变。


【调整前】



【调整后】



【具体变化内容解析及风险提醒】


(增值税预缴申报表)


增加一张附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附列资料》(附加税费情况表),主表也增加相应行次(调整后见下表)。



【注】


并增加附税费附表,在此不再赘述。


【特别提醒】


问: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如何预交城建税及附加?


答:财税〔2016〕74号


一、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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