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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增值税征税范围是什么(销售商品房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吗)

一、纳税范围的特殊规定之特殊行为


1、以下行为视同销售货物或发生应税行为: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A机构将货物移动至B机构用于销售(即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或向购货方收取货款),AB机构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9)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销售应税服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10)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况应该征收增值税,体现了增值税计算的配比原则


2、混合销售:一项销售行为,如果即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一是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二是该项行为既涉及货物销售又涉及应税行为。


二、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


1、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单位: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2、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3、扣缴义务人:中国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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