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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发零售企业大中小型企业的划分标准是什么(批发企业与零售企业的区别有哪些?)

什么是小微企业


“其实,“小微企业”是一个习惯用语,并没有严格的定义。目前,“小微企业”是相对于“大中型企业”而言的“


如果我们想找到更贴切的解释,那就是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中小企业分类标准”,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于2011年6月公布。根据企业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总资产等指标,将16个行业的中小企业分为之中、小、微三类,小微企业可以理解为小企业和微型企业


具体标准如下:











当然,享受增值税和所得税优惠的“小微企业”与近年来工业和信息化部划分的“小微企业”是两码事,税收政策文件之中经常提到“小微企业”,对于税收政策之中提到的小微企业,增值税和所得税的具体实施有明确的标准


具体如下:



也就是说,即使你是工业和信息化部标准化的小微企业,您可能无法享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但是,一些针对小微企业的政策是按照工信部联社[2011]300号文的划分标准,比如2020年小微企业社保减免,金融企业和小微企业贷款印花税减免等


一位朋友说,工业和信息化部(2011)300号文已经废止,但还没有


最近,文件之中有进一步的信息,而小微企业的标准可能会有新的变化


具体如下:


为了适应国民经济的需要,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统计局等有关部门,对《中小企业分类标准规定》(工信部联审[2011]300号)进行了研究修订,形成修订草案,征求社会意见,请于2021年5月23日后以书面形式(个人签名、公司印章、联系方式)或电子邮件反馈


传真:010-66017331


电子邮件:mushuhui@miit.gov.cn


地址: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西长安街13号,北京


邮编:100804


附件1。中小企业分类标准规定(修订草案)


2。关于修订《中小企业分类标准条例》的说明


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


2021年4月23日


附件1《中小企业分类标准条例(修订草案)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条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职工人数、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和持股情况,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3、本规定适用于国民经济产业分类中下列行业: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和水的生产和供应、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运输业、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租赁和商业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居住服务、维修和其他服务、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娱乐


4、各行业中小企业分类的量化标准为:


(1)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在2亿元下列的中小企业。其中,营业收入在300万元下列的为微型企业;营业收入在3000万元下列的小企业;中型企业营业收入在2亿元下列(2)工业(采矿、制造、电、热、气、水的生产和供应)、运输、仓储和邮政。从业人员不足1000人、营业收入低于20亿元的是中小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下列,营业收入2000万元下列的为微型企业;职工300人下列,营业收入2亿元下列的为小企业;中型企业职工1000人下列,营业收入20亿元下列(3)建筑业、组织管理服务业。中小微型企业营业收入8亿元下列,总资产10亿元下列。其中,营业收入800万元下列、总资产1000万元下列的为微型企业;营业收入8000万元下列、资产总额1亿元下列的小企业;营业收入8亿元下列,总资产10亿元下列的中型企业。(4)批发业。职工200人下列、营业收入20亿元下列的是中小企业。其中,职工5人下列、营业收入2000万元下列的为微型企业;职工20人下列,营业收入2亿元下列的为小企业;中型企业职工200人下列,营业收入20亿元下列。(5)零售业。职工人数在300人下列、营业收入在5亿元下列的是中小企业。其中:职工10人下列,营业收入500万元下列的为微型企业;从业人员50人下列,营业收入5000万元下列的为小企业;中型企业职工300人下列,营业收入5亿元下列(6)住宿餐饮。职工人数在300人下列、营业收入在4亿元下列的是中小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人下列、营业收入200万元下列的为微型企业;职工人数在100人下列,营业收入在4000万元下列的为小企业;中型企业职工不足300人,营业收入不足4亿元。


(七)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5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亿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




(八)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且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营业收入1亿元以下且资产总额5亿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且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




(九)房地产业(不含房地产开发经营),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不含组织管理服务),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




五、企业规模类型划分以企业有关指标上年度数据为定量依据。




没有上年度完整数据的企业规模类型划分,从业人员、资产总额以划型时的数据为定量依据,营业收入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六、不符合中小企业划型定量标准的企业即为大型企业。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




七、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企业的分支机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型定量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大型企业:




(一)单个大型企业或大型企业全资子公司直接控股超过50%的企业;




(二)两个以上大型企业或大型企业全资子公司直接控股超过50%的企业;




(三)与大型企业或大型企业全资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企业。




八、企业规模类型采用自我声明的方式,企业对自我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在监督检查、投诉处理中对中小企业规模类型有争议的,有关部门可以向有争议的企业登记所在地同级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部门书面提请认定。




九、本规定由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部门、国家统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每5年定期评估,根据评估情况适时修订。




十、本规定由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部门、国家统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各部门各地区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十一、个体工商户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十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2011年颁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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