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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河南省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河南省高院供图


经济的发展离不开企业的壮大,为企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我省各级法院也在持续发力。


8月23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我省依法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A】


虞城信友公司与县政府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案


虞城信友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友公司)根据与虞城县人民政府签订的《河南省虞城县人民路中段东侧(金都广场至胜利路旧城改造建设合同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进行拆迁图纸规划后,进行基础工程施工建设。


信友公司已交纳土地出让金,办理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相关手续。在信友公司施工建设过程中,虞城县人民政府给信友公司下发了《关于调整万鼎广场项目北侧建筑物控制线的通知》,将原报批的规划平面布置图中北侧建筑物距胜利路中心线27米调整为35米,导致信友公司的土地使用面积减少了(157.6米×10米)1576平方米,项目建筑方案及工程施工图纸、景观设计需要重新设计,1号楼及原设计2号楼被取消,其桩基基础、基坑、筏板、独立基础已施工完成。


信友公司与虞城县人民政府就损失问题协商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虞城县人民政府支付信友公司违约金1415.61万元;虞城县人民政府赔偿信友公司因胜利路道路规划造成的经济损失2025.4万元;虞城县人民政府赔偿因拆迁工作延误造成支付人民路、胜利路及饮食服务中心停业补偿费共计757.3997万元。


判决:县政府赔偿置业公司800多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因规划设计变更导致信友公司的损失是因虞城县人民政府职能部门虞城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依据城市规划而作出的行为所造成,不属民事诉讼调整范围,而属于行政诉讼范围,信友公司可按行政诉讼另行主张诉讼权利,遂判决驳回虞城信友置业公司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因本案胜利路规划变更是虞城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而双方对胜利路规划变更后如何处理损失问题没有协商一致。合同法的原则之一是,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公平原则,对于因胜利路拓宽给信友公司造成的直接损失8539849.52元,应由虞城县人民政府予以赔偿。


由于该部分损失发生在本案合同履行中,因此信友公司请求虞城县人民政府赔偿该部分损失属于民事赔偿范围,一审法院认定该部分直接损失是因虞城县人民政府职能部门虞城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依据城市规划而作出的行为所造成,不属民事诉讼调整范围,而属于行政诉讼范围不当,应予以纠正,遂作出判决:撤销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商民一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虞城县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虞城信友置业有限公司损失8539849.52元;驳回虞城信友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意义:


这是一起典型的非公有制经济企业投资建设经营纠纷。对于确因政府规划调整导致当事人签订的民商事合同不能履行的,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因本案道路规划变更是虞城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按照公平原则,对于因道路规划变更给信友公司造成的直接损失应予以赔偿。民事审判中要有效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让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吃下“定心丸”,有助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私人的投资、置产和创新,推进经济增长。


【案例B】


县国土资源局收取耕地开垦费等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案


2010年9月,安阳恒欣公司向安阳县国土资源局提出23.4亩建设用地申请。2011年10月25日,安阳县国土资源局向恒欣公司收取耕地开垦费、社保基金、土地预收款,合计943439元。


后因行政区划调整涉案土地未能出让,恒欣公司多次与安阳县国土资源局协商返还所交上述款项事宜未果,遂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安阳县国土资源局收取该公司的耕地开垦费、社保基金、土地预收款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返还耕地开垦费、社保基金、土地预收款共计943439元。


法院:责令国土资源局返还当初收取的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规定,国土部门应全额下达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由市、县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缴纳后,再下达批复文件。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第四条规定,被征地农民参加有关社会保障所需的个人缴费,可以从其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直接缴纳。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上述两项费用尚不足以支付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


根据《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第七条规定,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所在市、县人民政府为补充耕地(土地复垦费)的责任单位。


因此,安阳县国土资源局向恒欣公司下达交费通知,收取土地出让的前期相关费用共计943439元,缺乏法律依据,属滥用职权,上述费用依法应予返还。遂判决:一、确认安阳县国土资源局向恒欣公司收取的耕地开垦费、社保基金、土地预收款的行为违法;二、责令安阳县国土资源局返还耕地开垦费、社保基金、土地预收款共计943439元。


意义:


本案中,安阳县国土资源局将本应由政府支付的耕地开垦费、社保基金、土地预收款(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转嫁给恒欣公司,直接向该公司下达交费通知,收取土地出让的前期相关费用,明显与相关法律规定和规范性文件相违背。


当前非公有制企业为扩大经营而申请建设用地的情况比较普遍,但一些地方国土资源部门在履行土地管理职能过程中为了部门利益出台一些土政策,违规行政、甚至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也时有发生,将不该由企业负担的费用强加给申请用地的企业,不仅损害了行政机关的形象,而且也侵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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