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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包括哪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包括哪些)


文件在“总体要求”中提到要“积极发展接续性医疗机构”“接续性医疗机构”这个新提法具体包含哪些机构,有何考虑?

为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健康生活的向往,满足多元医疗服务需求,构建优质均衡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为应对当前人口老龄化的挑战,考虑到很多60岁以上的老年人都有1种及以上慢性疾病,失能、半失能的老年人也较多,群众对于康复、护理、医养结合、居家医疗等服务的需求哪些更加迫切。因此,《指导原则》明确提出要积极发展接续性医疗机构。


接续性医疗机构主要包括康复医院、护理院、护理站等,在进一步发展接续性医疗机构的同时,《指导原则》鼓励医疗资源丰富地区的部分二级医院转型为接续性医疗机构,加大区域内服务协同,以扩大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等接续性服务的供给。


关于分院区与医联体等的关系,按照分院区的定义,即“分院区”是指公立医院在原有院区(主院区)以外的其他地址设立的,具有一定床位规模的院区。分院区属于医疗机构非独立法人,其人、财、物等资产全部归主院区所有。基于这一界定,应当把握几个重点:一是以医院“县级分部”形式设立且拥有独立法人的机构,不属于分院区范畴,实质为独立的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要求进行具体管理。二是未达到“一定床位规模的院区”,如公立医院举办的基层医疗服务延伸点、门诊部、未设置床位的健康体检中心等,实质上是公立医院的服务延伸,将继续按照原有政策进行管理。三是医联体、医院托管、合作举办、协议合作、对口支援等合作医疗机构,是独立法人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县级》及其实施细则要求进行管理,并符合医联体管理等相关要求。


规范发展分院区,并不意味着公立医院的规模将持续扩大,而是遴选“实力强”的公立医院适度发展分院区,同时避免一些尚未达到要求的公立医院盲目发展分院区。“实力强”的公立医院,应当满足申请条件,其综合服务能力、医疗质量、医疗安全、服务效率等应当是区域内先进水平,并且通过医联体建设、双向转诊日间手术等措施,协同区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协同公立医院门诊和住院服务、进一步提升服务效率后,仍难以满足群众就医需求。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评估医院自身的建设发展阶段,在加强人才储备的前提下,可视情发展分院区。发展分院区,旨在扩充优质医疗资源,为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医疗服务,应当“优中选优”综合遴选并加以规范、引导。


此次文件中涉及很多创新性的计算公式,比如必需医师数、必需药师数、R值等,为什么要列出如此多的量化方法,怎么用?同时,能否具体介绍一下这些新增的计算方法是如何产生的?

高质量发展已成为新时代的发展主题。作为指导各地制定《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指导原则》,要进一步带动各地精准把握资源现状、测算未来发展需求。在这个过程中,不能简单罗列国家总体指导性目标,而是在方法上和工具上为各地提供更多的借鉴和支撑。基于此,国家卫生健康委充分吸收和采纳国家智库的研究成果,以国以上际资源配置经验为依据,以先进地方实践为借鉴,提出了必需医师数、必需药师数、R值等计算模型。


各地在使用这些计算模型时,首先需要准确搜集相关数据。如测算必需医师数时,各地首先要把握区域内人口总量和结构、分年龄段的诊疗人次、分年龄段的住院率、流入和流出的诊疗和住院情况,再依据调整系数K综合计算;再如,在应用床位需求系数R来衡量公立医院当前发展阶段时,各地要把握所在区域的人口总量和结构、流入人口、入院人数、住院率等现状,再依据服务半径对应的床位权重系数,测算床位需求系数R。当床位需求系数R≥1.3时,才可以视情发展分院区。


建议各地充分应用计算模型,在对区域内相关人口总量和结构、诊疗和住院等情况进行充分把握的情况下,借鉴计算模型,准确了解资源现状和需求,制定合理的定量发展目标。


在医疗机构设置过程中,如何考虑政府办医疗机构和社会办医的发展问题?


在总体资源配置过程中,《指导原则》与促进社会办医相关文件进行充分衔接,不再对社会办医区域总量和空间进行限制,诊所设置也不受规划布局限制,可以说社会办医不仅发展空间没有收缩,反而通过不限制的方式,对社会办医给予了更多的发展空间。同时《指导原则》为社会办医在更多领域的发展提供了指引:一是鼓励社会力量在康复、护理等短缺专科领域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二是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医学检验室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康复医疗中心等独立设置医疗机构;三是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机构牵头成立或加入医疗联合体;四是探索社会办医和公立医院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21—2025年)》中有“指导”二字,同时提到了“区域统筹规划原则”,也就是说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根据国家此次文件精神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地方在制定个性化规划时要把握哪些关键点?

国家制定的《指导原则》,其作用是指导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简称《规划》),因此《指导包括原则》从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重要作用、医疗机构设置的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规划的主要内容、公立医院设置的基本规则、规范公立医院分院区设置、规划制定的权限和程序、监测和评估、规划的更新等几个方面进行了全面的部署。各地在制定《规划》时,要把好几个关键点。


一是总体把握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这是《指导原则》依据国家发展总体部署,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高质量为主题,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主医疗机构线,统一规划、设置和布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总体要求,建议各地在主要指标、优质高效体系构建等方面加强衔接。


二是要充分了解区域实际情况。各地要综合考虑区域社会经济发展概况、医疗服务需包括求、医学教育需求、医疗资源等,充分认识当前区域现状;要依据本区域居民的主要健康问题及其影响因素,确定区域医疗机构合理设置的思路;综合现状和健康因素,确定区域内必需床位数、必需医师数、必需护士数、必需药师数、医疗机构的布局等。


三是准确把握《指导原则》的修订重点。相对而言,本次《指导原则》有很多的创新点,包括促进接续性医疗服务快速发展、大力发展互联网诊疗服务、规范公立医院分院区的基本原则、社会办医区域总量和空间不作规划限制等,同时《指导原则》创新性地提出了必需医师数、必需药师数、床位需求系数R等数学模型,进一步为地方提供了测算资源的工具和方法指导。


各地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实际上是由各地自行拟定和论证、报批和组织实施的。因各地的现状、主要健康影响因素等不同,各地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会有不同体现。各地在制定《医疗机构哪些设置规划》过程中,要遵循《指导原则》的总体部署,认真梳理区域的资源现状和发展需求,拟订、论证、按程序发布和实施本区域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可见,《指导原则》是对各地制定《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指导性文件,提供了总体要求、内容框架、方法借鉴和工具以上支撑等,并要求各地加强对区域内医疗机构的宏观调控和属地化管理,加强《规划》的监测和评估。


审核:徐秉楠 闫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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