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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外地注册分公司(在外地注册分公司好还是独立的公司好)


【案情概要】

王某在2015年1月起被单位作为特殊人才引进,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王某向单位提出要在注册上海缴纳社会保险,以便落户上海买房,双方就社会保险事项签订了补分公司充协议,因单位在上海没有总公司或分公司,委托上海某人好事代理公司代理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




单位每月编造一份王某5500元/月的工资表,交上海某人事代理公司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


2017年10月单位解雇了王某,遂举报要求单位补交2015年1月起到解雇之日的社会保好险。


经调查单位提供了上海某人事代理公司为王某代交的2015年1月到2017年10月的社会保险凭证,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和补充协议,工资支付凭证等资料。


王某的月工资25000元,高于工作地和上海两地的职工平均工资,单位在上海为王还是某缴纳社保费基数5500元/月,远低于外地应当缴纳社保费基数,即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


责令按照工作地对应公司时间段职工平均工资(5149到6057元/月)的3倍,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补缴2015年1月到20好还17年10月社会保险


【案情分析】

1、该单位为职工异地参加社会保险不合法,应当在单位注册地参保,如果异地有总公司或分公司,则可在总公司或分公司所在地建立劳动关系,参加社会保险,劳动合同中约定派驻工作地点。


2、该单位引进人才不足3年,单位多付出上海交的社保费5.6万元,工作地补缴社保滞纳金4万多元,还要付给上海某人事代理公司的代理费用。


3、本案存在的最大风险是发生独立工伤,特别是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在故,王某参保地分公司上海不大可能认定其工伤,大概率在工作地被认定工伤,所有费用将由单位承担,可能引起一连串劳动关系确认、工伤待遇或人身伤害赔偿的诉讼。


4、如果单位与上海某人事代理公司串通,提供虚假材料,好还在上海确认劳动关系,认定了工伤,则单位至少有以下三项法律风险:


一还是是劳动者以独立单位未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主张经济补偿金,在上海是支持的,而在其他地方可能得不到支持。


二是年薪制的高管实行不定时工时制,法定假日上班在上海要支付3倍工资,其他地方可能不需要支付加班工资。


三是涉的嫌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手段骗取社保基金待遇,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的骗注册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5、王某参保地在上海,发生医疗费用在工作地报销要办理相关的转移手续,目前还不能在国内各地刷医保卡通用。


所以单位引进人才要外地客观实际为员工谋福利,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采取造假的在手段,结果得不偿公司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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