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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是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分公司是否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问:某公司设立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是否可以单独按小型微利企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不可以单独按小型微利企业单独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理由是某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所以不可以按小微企业单独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先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再依据各指标的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税务规划建议:企业规划某项业务单独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需拆分该业务,针对该业务单独设立法人公司,法人公司运作中需满足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


补充:


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应纳税所得额未超过100万元,企业所得税计算比率为2.5%;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到300万元,企业所得税计算比率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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