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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出经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出经营的相关管理文件)

1月29日,市税务局发布消息称,2月1日起,重庆和四川两地将执行新的《川渝地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川渝地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分别简称《实施办法》和《基准》),旨在加快推进川渝地区税收征管服务一体化,推动川渝两地税务行政处罚规则一致、标准统一,共同营造良好税收营商环境。


据介绍,《实施办法》和《基准》由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与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联合制定,对7类62项税务违法违章行为的处罚种类、罚款执行标准、考量因素和适用情形等进行了明确规定,优化和统一了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及裁量基准,有利于深入推进税务领域精确执法。


这7类主要包括税务登记、纳税申报、账簿凭证管理、发票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纳税担保等税收违法行为。


据介绍,税收法律法规等对税务行政处罚通常规定一个或若干处罚档次和范围,税务执法人员根据税务违法违章行为具体情节,在法定范围内通过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确定执行标准。由于经济发展程度的差异性、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和裁量权行使的主观性,不同地区在处罚尺度、处罚标准方面不可避免的存在差异。


“这两个文件的出台,解决了川渝地区税务行政处罚标准不统一的问题。”重庆市税务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王东介绍。


《基准》将处罚种类、档次划分、考量因素等予以细化、量化,有效提升了处罚的合理性。“我们把违法程度划分为轻微、较轻、一般和严重四档,压缩了自由裁量空间,把‘主观题’变成了‘客观题’。”王东说。


同时,处罚力度整体有所降低。例如,正常经营的市场主体,如果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个人和单位按以前标准最高将被处以10000元罚款,而按照新《基准》,个人统一罚款50元;单位根据逾期次数,每次罚款100元,最高罚款500元。


不仅如此,违法程度档次由系统自动判定,具体处罚结果和罚款金额由系统自动计算,全流程减少了人工干预。系统还设有集体审议窗口,作为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兜底性”条款。


值得一提的是,《基准》中各类各项税务违法违章行为的情节程度,除了根据违法金额、违法份数、纳税人状态、违法次数、违法情节等来考量外,还增加了一项纳税人遵从度考量内容。


“前五项都是客观因素,最后一项‘纳税人遵从度’是对税务行政相对人主观方面的考量,即将违法主体是否及时改正、改正态度是否良好等纳入考量范围。”王东说,有29项违法行为适用“纳税人遵从度”进行违法违章情节考量,目的在于倡导和强化依法纳税的意识和自觉。


例如,同样是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行为,按照其配合税务机关的程度和协助追回税款的时间点,分3种情况分别处以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罚款、50%以上(不含)1倍以下的罚款和1倍以上(不含)3倍以下的罚款。配合度越高,处罚越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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