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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捐赠比例(基金会之间的捐赠相关法规)

第94条【捐助人的权利】捐助人有权向捐助法人查询捐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捐助法人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捐助法人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或者法定代表人作出决定的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定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捐助人等利害关系人或者主管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但是,捐助法人依据该决定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条文理解】


捐助法人没有成员,无法通过成员大会对理事会等进行有效监督。因此,必须强化其他的监督制约手段。《民法典》第93条将监事会等监督机构作为捐助法人的法定必备机构,是必要的,但仅设监督机构还不足以达到规制目的。因此,《民法典》又设本条规定,进一步强化监督效果。


捐助人与捐赠人是完全不同的主体。《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慈善法》将相关监督措施赋予捐赠人行使,《民法典》将相关监督措施的实施主体扩展到捐助人,弥补了捐助人监督手段的缺乏,是对捐助法人监督制度的完善。


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从作出决定的主体看,涵盖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法定代表人;从撤销权启动的事由看,包括作出决定的程序违法或违反章程,以及决定内容违反章程;从撤销权的行使主体看,包括捐助人等利害关系人和主管机关。基于维护交易安全的考虑,相关决定被法院撤销后,捐助法人依据该决定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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