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代理记账 >

杨海波四川省工商局(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杨经明)

这两天当当火了。


据报道,李国庆带领若干名镖行大汉进入公司办公室,将当当公司的公章“抢走”。




(李国庆:公章在手,天下我有!)


之后李国庆和当当公司各执一词,引起了吃瓜群众一片惊呼——现实啊,远比那影视剧中的“宫斗戏”要精彩的多了。


李国庆是聪明人。


他的逻辑(LOGIG)拢共分三步(:


第一步:先召开临时股东会,选举他为董事长、总经理。


第二步:拿走公章。


第三步:发公开信,数落对手。同时构建班子,将对手彻底制服。


通过以上三步,达到控制公司的目的。




李国庆“抢公章”这事从事实上看并明不复杂,复杂的是法律层面,我作为公司法专业杨律师,尝试从法律角度分析一二,供诸位拍砖:


一:李国庆的第一步,临时股东会的召集问题


1李国庆是否有权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回答:YES.


公司法第39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市场开临时会议。我们看看李国庆的股权比例。天眼监督管理查:李国庆持股27.51市场%(笔者推定章程按持股比例享有表决权,实践中也存在章程约定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不一致的情况),那么他根据法律是可以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海波。


2、开会了,也决议了,就一定有效吗?


回答:不一定.


这取决于会议的召集程序是否合法,会议的表决程序是否正当。法律对此有严格的规定:


除非章程和股东另有约定,开会需要提前15日通知所有股东。(公司法41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若自行召集和主持会议,也有很繁琐杨的前置程序:有限责任公司设海波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经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公司法管理局40条)


也就是说,若李国庆方面组织会议程序不符合以上规定或程序有严重瑕疵,会导致股东会会议决议的两种结局:决议不成立。决议可撤销。(决议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概率不大,故不存在无效之说)。


比方说,未通知所有股东来开会。


再比方说,俞渝作为公司的股东,李国庆方面在开会前,压根就不通知俞渝或未按提前15日的程序通知俞渝,导致其未来开会等情形。


这都会导致股东会的决议有严重瑕疵。


当然,若俞渝持股超过34%(或33.4%-33.34%),其拥有安全控制线,具有一票否决权。李国庆方面既然召开了临时股东会会议,还搞出了新的董事长,总经理。俞渝若不同意,李国庆如何通过公司生死存亡的事宜?此事存疑。


3.肿么办?


俞渝作为公司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或起诉公司决议不)成立。


只要俞渝提起诉讼(注意,公司是被告),让法)院把决议撤了,或宣告决议不成立,那么,李国庆的第一步的招数就被拆解了。


二、李国庆的第二步,拿走公章行为的界定。


1、触犯刑法?抢夺罪?盗窃罪?


笔者认为,俞渝方面可以报警试一试。以刑责威吓来压制对手,是否成功,概率问题。


2、触监督犯行政处罚法?


俞渝方面也可以试一试,看是否能拿回公章,是否被公安机关支持也是概率问题。




(原来也挺和谐的一对)


三、夫妻财产的共有问题


1、从商事外观主义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材料中均无非股东配偶之记载,夫妻之间的共有关系以及对股权的处分不应对抗工商登记。


2、李国庆和俞渝离婚诉讼(诉讼进行中)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是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91.71%的股权,离婚可以进行该部分股权的分割。但问题的关键是,目前他们还没有离婚,关于股权的分割也未得到法院的裁决,这表明:李国庆想当然的持有一半,即45.855%,是一方的自相情愿。四川省


3、李国庆方面发表声明认为自己的股权比例已经达到了标准工商局,认为自己的持股比例符合法律规定,笔者认为估计是混淆了法律的相关规定。


四、俞渝当下应该做工商局的​​​


1.立即报警,作为公司财物的公章被盗,追究行为者的刑事或行政责任,力图借公安机关之力取回公章。


2、立即公告原公章作废。(登报发遗失声明),去公安机关备案,刻新章。故此,李国庆抢来的章变成了纪念章。


3、俞渝可用签(字代替公章,保障公司正常运作。


4、聘请专业律师,起诉公司(公司明是被告),把李国庆方面的临时股东会决议撤销或宣布不成立。或起诉要求李监督国庆返还公司印章,必要时可先予执行。


5、高度重视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需要专业人士重新设计公司的权力架构和章程,防止出现公司僵局。


五、预判以及其他


从笔者多年的法律杨海波经验来判断,李国庆方面虽然已经完成三个逻辑步骤监督管理,看似占了上风,但最终应该不会成功。


笔者一直认为,商人的世界里不应该只有输赢,还有其他内容,就是:商业规则和商业道德以及商业伦理。万不可有利就用,无利弃之。


当然,我国的四川省公司法应该审时度势,及时跟进修改,以规范当前的公司法商业领域发生的新形势。


有律师发文认为,我国公司法不适合中国国情,认为合伙制更适合中国商业。笔者认为,不应该简单否定1992年以来的中国公司法实践,对比以往,我国公司法的理论和实践是一直稳步前进的。正如刘俊海教授所言:“我们到底需要一部什么样的公司法,不取决于立法,也不取决于法学,而取决于社会。”我深以为然。


一个基本常识:先有商人,后有商法。公司法来自于商业实践并调整商业管理局实践,而不是商业实践先来自于公司法。


无论真功夫餐饮的夫妻反目,还是当当网的庆渝大战,都反应了一个问题:我国的公司应高度重视治理结构。


公司法将公司个性化治理事项交给股东,让其在章程中自由约定,可惜他们都没当回事:股权比例,出资比例,表决权比例,分红比例,三会制度等一片混乱,这为公司的发展埋下了隐患。


因此,为了保障公司正常经营,必要时聘请专业的律师团队为商事主体保驾护航就显得很必要了——法律服务的成本和公司陷入僵局的成本,孰轻孰重呢?


此事之后,我们除了充当吃瓜看客,是否应该静下来想一想:


1.自己的公司章程是否千篇一律的抄袭自工商局的?是否未设计经个性化的公司章程,而为公司的未来发展埋下隐患?章程中埋了哪些雷自己还不知道?


2.出资比例,持股比例,表决权比例是否约定清楚?


3.除了章程,股东协议中是否有重大漏洞而未经律师审核审查把关?


4.公司的三会制度是否完善?运作是否正常?


5.公司的财务制度,印章管理制度,会议召开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用工制度,对外担保等制度是否经律师审核过?有无重大漏洞?


……


正是:


君不见,


太皇谅阴未出令,


小人乘时偷国柄。


北军百万虎与貔,


天子自将非他师。


一朝夺印付私党杨海波,


懔懔朝士何能为。


看庆渝年之当当风云再起,又思公司法之未来径路。长叹息,掩涕兮!


杨海波律师(公司法方向)


河南 郑州


2020.4.29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