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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


文章|《中国金融》2022年第4期


一是对企业技术价值和风险的评估“基于过去”而非“着眼未来”。由于难以对技术创新前景给出准确判断,多数银行对科创企业价值评估仍沿袭传统企业分析框架,尚未建立起覆盖科创企业技术专利价值、市场前景等未来价值的评估体系和符合科创企业特征的风险评估制度,基于审慎考量往往适用较低的风险容忍度,导致对企业收益的低估,不利于提升金融资源配置效率。


二是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不尽合理。首先,银行业一般沿用逐笔考核制,要求每笔资金都要成功收回,与科创企业高风险、高收益的特征不匹配,难以认可投贷联动等业务“总体收益覆盖风险”的投资逻辑。其次,缺乏差异化的定价和期限安排,统一的固定利率贷款难以覆盖贷款潜在风险,且与科创企业效益无关。出于风险控制考虑以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为主,与科创企业实际经营周期不匹配。再次,科创项目大多时效性强,而传统授信审批须逐层核准上报、上会、批复,审批周期和链条较长。最后,科创企业技术、市场客观上面临较大不确定性,与银行内部科层制、链条式管理所要求的分段负责、全程可追溯不尽相容,可能导致部分环节责权利不匹配,责任落实难。


三是缺乏既懂业务又懂技术的复合型专才。以投贷联动为例,业务人员既要把握目标行业技术特点和发展趋势,又要了解金融法律法规和业务制度,还要熟悉信贷和投资实务,兼具上述三种能力的人才屈指可数。商业银行人员结构中,有科技和产业背景的人才占比偏低。近年来虽加大了科技人才招聘力度,但多数分配至金融科技条线,投入对公信贷等业务条线的不多。


四是投贷联动试点几经周折,推进缓慢。政策层面,2016年银监会等三部门《开展投贷联动试点的指导意见》将联动双方界定为银行与集团内具有投资功能的子公司。此后随着金融严监管和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展开,出于更好防范风险和完善风险分担机制的考虑,对联动双方的界定发生重要变化,2020年初,银保监会《推动银行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要“稳妥开展外部投贷联动”。实践层面,一是首批10家试点银行申请设立的境内投资子公司尚无一家获批。二是各种业务模式都面临一定挑战。例如,“银行 基金”模式实质是明股实债而非真正意义上的投贷联动;“我贷他投”的外部投贷联动无法实现以投补贷,银行实际获得的受益限于贷款利息,与所承担的较高风险不相匹配;认股选择权贷款需要与外部投资机构协商确定可行的分润机制,沟通成本较高。


五是金融支持聚焦成熟期企业,初创、成长期企业获得的金融服务严重不足。出于规避风险的考虑,商业银行对科创企业的支持往往扎堆那些经营走上正轨、治理趋于完善、产品具备市场竞争力的成熟期企业,而尽量规避处于种子期、成长期和衰退期的科创企业。虽然银行聚焦成熟期企业也是支持科技自立自强,并带来了可观的收益,但同时放弃了绝大多数中小科创企业和长尾市场,使科技初始转化阶段的金融服务严重不足,可能“赢了现在,输了未来”。


《指导意见》有效支持科创企业发展


前述难点的存在表明,同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需要相比,我国科技金融服务水平亟待提升。2021年12月,银保监会发布《关于银行业保险业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从监管规则角度对如何克服实践中的难点,有效支持科创企业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是推进信息共享,缓解信息不对称问题。《指导意见》要求建立科技企业信息共享机制。明确支持地方政府建设科技企业信息平台,共享工商、社保、知识产权、税务、海关、水电等信息,通过搭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数据库等,缓解银行保险机构与科技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共享平台落地后,科创企业可在平台发布融资需求信息,由平台推送至相关金融机构客户端,根据评估结果启动后续审批流程,提升信贷匹配效率。


二是引入积极的风险管理文化,适当提高科创企业风险容忍度。《指导意见》鼓励银行对科技企业执行差异化“三查”标准:贷前调查可不完全以企业历史业绩和担保条件作为放贷标准,提高企业股权投资可获得性、研发能力、技术优势、团队稳定性与市场前景等要素的权重;贷时审查可配置专职审查人和审批人,建立单独的审批通道,优化审批流程;贷后检查可参考外部合作投资机构掌握的信息,关注企业成长性和后续融资进度,统筹考虑企业持续经营能力。


三是改进考核机制,发挥好指挥棒的引领作用。《指导意见》鼓励银行从长期收益覆盖长期风险的角度,制定科技金融业务考核方案,延长科技信贷人员绩效考核周期,落实激励约束和尽职免责政策。鼓励适当提高科技企业贷款不良容忍度,明确小微型科技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可较本行各项贷款平均不良率提高不超过3个百分点。


四是支持培育专业人才队伍。《指导意见》鼓励银行选配具有科技行业背景、科技金融专业知识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条件的可组建专业化科技金融团队,强化科技领域行业研究。支持探索对接国家科技评估中心和国家科技专家库服务系统等,通过设立科技专家顾问委员会等方式,组织内外部科技专家参与科技金融业务评审,交流专业咨询意见。


五是支持探索科技信贷服务新模式。《指导意见》鼓励银行结合科技企业发展阶段特点、金融需求和风险特征,采取更灵活的利率定价和利息还付方式。还支持根据科技企业生产经营周期,依法合规延长流动资金贷款期限。鼓励银行与其子公司协同联动,为科创企业提供持续资金支持。在风险可控前提下与外部投资机构深化合作,探索“贷款 外部直投”等业务新模式,推动在科技企业生命周期中前移金融服务。


六是积极支持科技企业直接融资。《指导意见》明确,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自愿前提下,支持商业银行具有投资功能的子公司出资创业投资基金、政府产业投资基金等,为科技企业发展提供股权融资。在资管产品期限与其所投资资产期限相匹配、与科技企业成长周期相匹配的前提下,支持资管产品依法投资包括未上市科技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在内的权益类资产。


提升银行业服务科技自立自强质效的政策着力点


根据人民银行发布的数据,截至2021年10月底,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整体获贷率超过七成,由此可见银行业服务科创企业的质效仍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建议从以下几方面进一步完善科创金融政策体系,疏通堵点。


本文源自中国金融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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