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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解读(征管法实施细则八十一条解释)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设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因采用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作为完税的标志而得名。印花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领受规定的经济凭证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政策截止2018年5月3日)



7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


一、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


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所说的当事人,是指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保人、证人、鉴定人。当事人的代理人有代理纳税的义务。


产权转移书据由立据人贴花,如未贴或者少贴印花,书据的持有人应负责补贴印花。所立书据以合同方式签订的,应由持有书据的各方分别按全额贴花。


二、征税范围以下凭证为条例列举的凭证:(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是指建设工程和勘察设计合同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二)产权转移书据;(三)营业帐薄;(四)权利、许可证照;(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 上述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法规贴花。未列举的合同不是印花税的征税范围,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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