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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所得税的账务处理(有限合伙企业的税收及账务处理)


有限合伙企业收到投资人款的财税处理

  • 账务处理分两种情形(依据合伙人协议)


第一,如果是入股,则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


贷:实收资本


第二,如果是借款,则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


贷:其他应付款


  • 税务处理


无需。



有限合伙企业收到分红的财税处理

  • 账务处理分两步


第一、被投资企业宣告分红


借:应收股利-A公司


贷:投资收益-A公司


第二、分红到账


借:银行存款-A公司


贷:应收股利-A公司


  • 税务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三、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 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 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 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以上述文件规定,合伙企业 未分配的收益也要确认,那么亏损呢? 合伙企业应遵从分盈不分亏原则。亏损不能分,应由合伙企业用以后年度的盈利弥补。



有限合伙企业向合伙人分红的财税处理

  • 账务处理分三步


第一、 合伙人大会通过分红方案,宣告分红时:


借:利润分配-分配股利


贷:应付股利(或应付利润)


第二、实际派现时:


借:应付股利(或应付利润)


贷: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 税务处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


一、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公司作为合伙人收到该笔分红款应作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缴纳企业所得税。



提醒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期限,按月份或季度预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在月份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并预缴税款。


其中,第四季度的税款也应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先进行预缴,然后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进行年度申报,税务机关在5个月内(实际情况是汇算清缴的截止日期为每年的6月9号)进行汇算清缴。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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