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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2018年第143号公告(海关总署2018年第193号公告)


二、关于《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企业办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时应当提交加盖企业印章的《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新上线的注册登记系统对《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格式见附件)有关填报事项进行了精简。


三、关于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发放


自2018年10月29日起,对完成注册登记的报关单位,海关向其核发的《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自动体现企业报关、报检两项资质,原《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表》、《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人员备案表》不再核发。


2018年10月29日前海关或原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表》、《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人员备案表》继续有效。


四、关于信息查询


企业可以通过“单一窗口”或“互联网 海关”查询本企业在海关的注册登记信息。


本公告自2018年10月29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doc


海关总署


2018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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