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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地方税务局社保缴费(厦门社保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2021年7月,厦门市政府印发《关于厦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纳入省级统筹相关缴费政策的通知》(厦府规〔2021〕4号),对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关缴费政策进行调整,过渡执行福建省统一规定,明确“2022年1月1日起,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各项缴费费率和缴费基数等缴费政策,均统一按福建省规定执行”。


近日,厦门市人社局、厦门市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做好社会保险缴费工作的通知》(厦人社〔2021〕236号),进一步明确2022年有关缴费工作。


除了社保年度调整外,缴费工资口径也有所调整:(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申报口径为参保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参保单位应如实申报参保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仍按《厦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厦府〔2015〕340号)规定的口径执行。(三)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申报口径参照养老保险执行。


在缴费工资申报上,通知要求,参保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有调整的,参保单位应在每年1月4日至31日向税务部门申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不变的,可以不申报,以原缴费工资作为新年度缴费工资。


有关缴费基数上下限,通知要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执行省级统一规定缴费基数上下限;省级公布当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之前,暂按上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执行;待公布后,参保单位可按规定申报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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