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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奖励基金挂应付福利费(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计入哪个科目)

企业给员工奖励,除了奖金之外,实物奖励也是比较常见的。实物奖励就要涉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税?还会涉及到其他什么税?企业账务如何处理?王小雄税务师在共享会计师 “1对1清单”栏目里的有一个相关问答,供借鉴参考。



问:


我厂为一般纳税人,销售部刘经理因工作表现出色,厂里决定奖励给他一部我厂自产的电视机一台,这台电视机不含税市场价3000元,成本2000元。请问下这个会计分录怎么写?是否需要为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需要,怎么扣他的个税?应该按什么金额来扣?这笔收入是否需要增加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的计提基数?谢谢老师!



答:


税务师王小雄回答道:


你好,根据提问,做以下解答: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3390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元


贷:应交税费-应增-销项税额 390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0元


贷:产成品 2000元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 3390元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339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一)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都要按工资、薪金缴个人所得税;很明显,刘经理得到的电视机,是因为受雇厂里且表现出色才得到的奖励。所以当月厂里要代扣刘经理的个税,按3390元加上他当月工资收入计个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工厂奖励刘经理电视机属于视同销售,视同销售的收入应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的基数。


以上王小雄税务师的回答不代表平台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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