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擎天出口免抵退申报操作流程(擎天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流程)


(三家公司企业关系图)


该案中,南华擎天公司请求法院判令,2005年3月10日之前登记在南京擎天公司、南京擎天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南京擎天软件公司)名下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系统”、“天商2000智能商务管理软件”、“擎天电子政务系统”、“擎天XML工作平台软件”等31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归南华擎天公司所有;南京擎天公司停止使用、销售其名下所有计算机软件;南京擎天全税通公司停止使用、销售“擎天出口免抵退申报税务代理版软件”、“擎天天商智能分析软件”等8项计算机软件;南京擎天公司向南华擎天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1亿元。


南京擎天公司在上述职务作品软件的基础上陆续升级了相关100余项软件,且重新申请了著作权登记,并持续使用、销售职务作品软件和升级软件进行牟利,构成著作权侵权。南京擎天全税通公司作为南京擎天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明知涉案软件的著作权具有争议,仍然恶意受让或申请获得著作权登记并进行使用,同样构成著作权侵权。


江苏高院认为,该案争议焦点包含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和侵权两项争议,著作权权属之争是侵权争议的基础,因而对侵权争议的判定具有预决作用。


南华擎天公司设立的目的及实际经营中均包含软件开发。对比2000年3月至2003年3月期间,南华擎天公司与南京擎天公司的资金、人员情况,可以看出南华擎天公司具备软件开发的资金及人员力量,而南京擎天公司显然不具备开发软件的相应条件。因此,该院认定在该阶段开发的13项涉案系争确权软件主要是利用了南华擎天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和人员力量,应认定南华擎天公司为软件开发者,著作权归属于南华擎天公司所有。


(何谓中间判决:中间判决,是指在民事诉讼审理还未达到终局判决的阶段,法院为准备作出终局判决,而事先解决当事人之间有关本案或者诉讼程序的某争点的判决。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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