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一人有限职责公司
一人有限职责公司也简称“一人公司”、“独资公司”或“独股公司”,是指由一名股东(自然人或法人)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的有限职责公司,组织机构比较简单。
中国《公司法》规则“一个自然人只能出资建立一个一人有限职责公司。该一人有限职责公司不能出资建立新的一人有限职责公司。一人有限职责公司不设股东会;一人有限职责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政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一人有限职责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产业独立于股东自己的产业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职责”。
二、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限制
1、再出资的限制
(1)一个自然人只能出资建立一个一人有限职责公司,不能出资建立第二个一人有限职责公司;
(2)由一个自然人出资建立的一人有限职责公司不能作为股东出资建立一人有限职责公司。但此一约束仅适用于自然人,不适用于法人。换言之,一个法人能够出资建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一人有限职责公司,由一个法人建立的一人有限职责公司能够再出资建立一人有限职责公司,成为一人有限职责公司的股东。
公司法对一人职责有限公司有什么限制
2、财政会计制度方面的要求
一人有限职责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政会计报告,并经会计事务所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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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品格混淆时的股东连带职责
一人有限职责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产业独立于股东自己的产业的,即产生公司产业与股东个人产业的混淆,进而产生公司品格与股东个人品格的混淆,此刻适用公司法品格否定制度,股东有必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职责,公司的债权人能够将公司和公司股东作为一起债务人进行追索。公司法第63条规则:“一人有限职责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产业独立于股东自己产业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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