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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清算汇缴工资(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工资薪金支出怎么算)

【案例背景】为防止员工拿到年终奖就跳槽,很多公司都会推迟发放年终奖。有的公司会将年终奖推到年后发放,最迟的会推到来年6月份才发。那么,企业2020年6月份发放的2019年年终奖,在2020年还是2019年扣除?


【观点一】次年汇算清缴后发放的工资在汇算清缴年度扣除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企业2019年汇算清缴时调增未发放的年终奖,待实际支付后,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再调减201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观点二】次年汇算清缴后发放的工资在实际发放的当年扣除


企业在汇算清缴后发放上年度的工资,在实际发放的当年税前扣除。主要原因在于方便操作,税务上追溯调整需要做更正申报,如果存在退税问题,会加大税企争议,引发矛盾。


2020年6月发放的工资在汇算清缴结束之后,即使归属于2019纳税年度,也不能在2019年度扣除,因为在汇算清缴时已经作纳税调增,在追溯调整会形成退税,为方便操作,在实际发放的2020年度扣除比较合适。


【结论】汇算清缴之前发放的上年工资,应在上年度扣除;汇算清缴之后发放的上年工资,应在实际发放年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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