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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车承运平台税收政策 鄂尔多斯无车承运税收政策

情形一:
无车承运平台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可以由无车承运平台抵扣增值税。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第二条:
纳税人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全部或部承运分运输服务时,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进无车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成品油和道路、桥、闸通行费,应用于纳税人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的运输服务;  
(二)取得的平台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现行规定。




情形二:
公司账面上没有车辆,车辆都是职工个人名下,但是好多情况下也为公司经营而使用,建议签订租车协议、支付租金、取得租金发票、并健全用车制度,可以做到车辆费用的依法合规税前扣除,并且成品油、通行费也允许你抵扣增值税了。
参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鄂尔多斯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
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税收政策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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