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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的佣金所得税前能否扣除(企业支付的佣金和手续费在税前直接扣除)

【财税问答】企业在销售过程产生的佣金如何入账?能否税前扣除?



佣金和手续费支出税前扣除的条件:



1、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必须满足:企业实际发生的、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相关的、需要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单位或个人应该具有“中介服务”的经营范围以及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单位或个人(不包括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
2、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其他企业,限额扣除。一般企业是销售额的5%,保险企业是18%。
3、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形式,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不得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
4、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
5、企业在进行年度所得税汇算时,必须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开支情况与计算依据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因此,企业在日常工作中支付手续费及佣金时,要设立“手续费及佣金支付台账”,记录相关情况,以满足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
6、企业在支付手续费及佣金时,必须获取证明其经济业务真实合法的票据期证明材料。至少包括:(1)证明对方(单位)具有中介机构的相关文件,如营业执照、相关资质证书等;(2)证明对方(个人)具有从事中介业务的相关文件,如身份证、从业资格证书、税款缴纳证明资料等;(3)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4)支付形式证明,如转账支票存根、现金支票存根、银行汇款回单等;(5)付款凭据:发票、收据、收条等。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9号);
4、《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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