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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612号文件解读(财税2016年12号文件全文解读)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免征销售额仍然是“按月纳税的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


免征增值税销售额调整至按月15万元(按季45万元)后,对于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在免征增值税的同时,相应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也随之免除;对于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当月代开发票的销售额小于等于10万(季度30万)的,代开发票时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 《减税降费政策即问即答(2021年第二期)》


附:草木财税详细注解


一、如果“按月纳税的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则不区分纳税人类型(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也不区分开具何种类型的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发票),皆可依法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一般纳税人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在“财税〔2016〕12号”文件免征范围之内,自应依法随增值税计算缴纳;但小规模纳税人因“按月申报15万或者按季申报45万销售额免征增值税”政策,随之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如果月度销售额超过10万元(或者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但是未超过按月销售额15万元(或者按季销售额45万元),则需要区分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一)若为小规模纳税人,依法免征增值税,则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随增值税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以及城市维护建设税,随之减免。


(二)若为小规模纳税人,但因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放弃免征增值税优惠,则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以及城市维护建设税,随之征收。


(三)若为一般纳税人,则不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也不适用“财税〔2016〕12号”文件规定,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以及城市维护建设税,需要依法征收。


三、若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按季45万元),则不分纳税人类型(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不分开具何种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发票),皆应依法缴纳增值税(除非另有其他优惠政策可以依法适用),并随之征收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以及城市维护建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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