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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九条)


原标题:“欺诈”构成与否 法有明规认定


第三,忽视自身的举证义务。权益受损后,不少消费者忽视了自身承担的举证义务,难以证明经营者欺骗、误导消费者,常因举证不能而败诉。鉴于此,在日常消费过程中,消费者一定要与经营者就产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净含量、生产日期、有效期限、售后服务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尽量与经营者签订买卖合同,并保存有关的宣传广告等书面材料。同时,在收货时要进行验货,保存有关收货凭证,并索要购物发票,以备将来维权之需。发生纠纷后,消费者提出索赔应依据民法典、消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积极收集证据,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向经营者提出合法理性的赔偿要求。


(张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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