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征税对象的具体规定
一、物:
①有形动产(电力、热力、气体);
②无形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③不动产:建筑物和构筑物等。
【易错点】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二、行为:
①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税劳务;
②提供应税服务(营改增服务)——应税行为;包括:
交通运输服务:
【知识点1】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陆路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
【知识点2】水路运输中的程租、期租业务,航空运输中的湿租业务,航天运输服务,按交通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
【知识点3】水路运输中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中的干租业务,按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征收增值税。
【知识点4】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邮政服务:
电信服务:基础电信与增值电信
【提示】两者使用的税率不同
建筑服务:
金融服务:贷款、直接收费、保险、金融商品转让
【知识点1】融资性售后回租按照贷款服务征收增值税。
三、不征增值税的范围:
①非经营活动;
②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的行为。(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的)
视同销售行为:
①代销行为;
②异地移送行为;
③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货物;(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
④用于投资入股、分给股东、无偿赠送的货物;
⑤无偿提供应税服务行为(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除外)。
【知识点】对自产货物或委托加工货物的处理是相同的,但对购买的货物用途不同,对其处理也不同。
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赠送,即向外部移送——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
购买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应同时考虑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两方面的问题:
第一、该业务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不需要计算销项税额。
第二、购进该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因此,应根据货物购进的时间进行不同的处理。若该货物是本期购进,其进项税额不得在本期销项税额中抵扣;若是以前购进并已抵扣了进项税额,则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投资、分配、赠送均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
【知识点】视同销售在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会计处理上的区别
混合销售行为:
A.含义: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
B.成立的标准:
①其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
②该行为必须既涉及货物销售又涉及应税行为。
C.税务处理——依据主业纳税
①以销售货物为主的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②以销售服务为主的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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