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代理记账 >

所得税关联企业利息税前扣除(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关联企业的条文)


企业之间相互借款在现在的企业经营当中,已经是一个常见的企业短期资金紧张时的资金解决手段。那么,企业之间相互借款的利息费用,对于支出的利息部分,能否税前扣除呢?






根据现有规定,对于支出的企业间借款利息需要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1. 借款必须是用于经营与取得的收入相关;






2. 就支付的利息取得了合规的利息发票;






3. 利息数额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提示:企业首次支付借款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4. 若是相互借款的2个企业之间属于关联企业,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需要考虑“债资比”,即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的比例为5∶1;除金融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比例为2∶1。








只有满足了以上条件的企业间借款利息,才可以税前扣除。







【举例】






A企业向B企业借款1000万元用于日常经营,双方约定A企业向B企业按照月息1.5%支付利息,A企业每月向B企业支付的利息数额为15万元,B企业每月向A企业开具利息发票。那么,A企业每月支付的15万元利息,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假设 A、B企业不存在关联关系)




在这个例子中,因为双方约定的A、B企业间的借款利息为月息1.5%,该利率标准已经远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目前的LPR为4.15%,该利率为年利率)。所以,即使A企业每月取得B企业开具的15万元的利息发票,也不能全部扣除,只能对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部分的利息才能税前扣除,在对于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部分的利息不能扣除。







【参考条文一】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参考条纹二】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参考条文三】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