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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和办事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区别)

业主委员会在社区自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一方面,现行法律对业主委员会的定位缺乏统一明确的认识;另一方面,业主委员会的权力和资源也为非法犯罪的繁殖提供了温床。事实上,业主委员会成员接受刑事制裁的案件并不多。因此,刑事实体法的迫切任务是判断业主委员会是否属于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其他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单位,包括机构、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组等常规组织,还包括组织体育赛事、艺术表演或其他合法活动、组委会、筹备委员会、工程承包团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


根据司法解释,一种观点认为,只要员工属于上述其他单位,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产或非法收受他人财产,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当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贿赂数额客观处罚条件定罪量刑。但司法解释并不清楚业主委员会是否属于刑法分则意义上的其他单位。


笔者认为,在刑法方面,业主委员会的定性需要民法、行政法等前提法律法规的帮助,才能为刑法构成要件的监管机能的发挥提供标准化的事实材料。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春雨花园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答复》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代表业主开展民事活动,法律后果由全体业主承担。业主委员会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可以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虽然业主委员会没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但它仍然诉讼能力,属于民事诉讼法中的其他组织范畴。法律制度中的民法典和物业管理条例分别从私法和公法的角度对业主委员会作出了相关规定。


《民法典》在物权编辑第六章《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制定了与业主委员会有关的规范。业主委员会在私法中的存在来自于业主权利的转让。物权法理论认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三个内容: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共有权和成员权。成员权是指业主管理社区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务的权利。


因此,社区业主通过行使各自的成员权,产生独立的自治组织——业主大会,管理所有业主的共同财产和共同事务,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行使业主投票权(民法典第278条)的法律效力。


由此可见,业主委员会不同于宪法规定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原则上,它是纯粹由业主共同意志选举的组织。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这也证明了业主委员会是社区业主行使成员权的自治表现,业主委员会成员不能被评为刑法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因为后者通常表现为管理公共事务的权力,而不是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的方便只指只有管理权力的行为。


《物业管理条例》从行政法的角度规定了业主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会议的决定,履行以下职责:(1)召开业主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2)代表业主与业主会议选择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5)业主会议赋予的其他职责。根据本条款,业主委员会在组织法层面设计为业主会议的执行机构,还需要依法向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与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合作,共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的社会保障义务,从社区规定可以解释,业主委员会成员原则上享有管理(非公共事务)权力。这为业主委员会构成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其他单位开辟了解释空间。


根据对业主委员会前置法律法规的探索,不难发现业主委员会具有私法自治和行政管制的双重属性,私法决定了其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行政管制决定了其享有社会管理权限。


贿赂罪作为职务犯罪的子类,其本质在于权钱交易,无论是公共权力还是区域管理权力(私人转让的自然权利),只要有利益,就有权力寻租。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择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物业服务合同。虽然文义上表明物业服务企业是由业主大会选择的,但结合实际情况,业主委员会有很大的权力,业主由于时间和精力有限,难以形成有效的个人监督业主委员会,更不用说排除业主委员会成员选举拉票、贿赂、物业服务企业的综合因素,业主委员会具有独立的招标权。


例如,在江胜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二审刑事裁定中,法院发现江胜利利利用其作为行业委员会主任的职务,帮助惠州公司进入朗青广场物业服务项目,并通过签署协议收取惠州公司雷等贿赂事实,其行为应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业主委员会主任通常在业主委员会享有最大的管理权力。因此,在与物业服务管理公司的谈判过程中,不排除利用其职务获取他人财产或非法收受他人财产、为物业公司谋取利益的犯罪风险。


在实践中,业主委员会主任向房屋非法阳台检测公司收取回扣,社区行业委员会主任接受社区消防设施维护改造项目承包商贿赂,最终被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刑事案件。


显然,虽然司法解释没有将业主委员会纳入其他单位的范围,但审判机关已经正确认识到业主委员会成员由于各种权力容易滋生货币交易的风险,因此有必要将业主委员会成员评为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其他单位工作人员。


现实中的另一种常态是,一个社区的行业委员会主任恰好是居民委员会或街道办事处的领导成员。当犯罪主体具有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的特殊身份时,实践部门需要根据实施贿赂时使用的主要身份进行确定。被告人在接受他人财产时,不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不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地位,但通过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实施的,视为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贿赂。


例如,在任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中,法院判决:被告任某作为胜安社区业主委员会主任、供热组副组长,代表居民监督锅炉供热,协助政府管理锅炉供热,既不属于行政权力行为,也不属于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被告人任此时的身份既不是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也不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因此,被告人任某某利用担任供热组副组长的职务,要求他人财产,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虽然法院没有直接证明被告是否利用胜安社区行业委员会主任的职务便利受贿,但锅炉供暖本身具有公共性和管理性的双重属性不能确定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受贿时,法院应利用供暖组副组长、行业委员会主任的共同影响力,更好地证明被告违反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综上所述,业主委员会应当被评价为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中的“其他单位”,业主委员会的成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根据数额或其他情节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来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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