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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营销员注册(保险营销员如何经营客户)


员工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遭拒绝


2011年11月,江某到安徽省安庆市某商贸公司从事低温奶业务员工作,商贸公司未为江某参加职工工伤保险并未缴纳工伤保险费。2014年3月18日10时20分,江某前往市区超市送货途中,与货车发生碰撞致伤,后经交警认定:江某对该交通事故不负责任。


2015年6月24日,经安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书认定,江某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并被认定为工伤。此外,江某劳动功能障碍程度鉴定为伤残九级。


2017年1月5日,经安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裁决,商贸公司应当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2300元、护理费12116.4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7030.06元、伤残鉴定费28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0545.09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370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9510元;裁决确认江某与商贸公司于2016年9月14日解除劳动关系。该裁决于2017年2月6日生效。


2017年2月7日,江某就上述裁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江某未能提供商贸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法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商贸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8月22日,执行法院向江某下达了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次执行。


2017年9月22日,江某向安庆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递交申请请求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不过,该中心向江某下发《关于江某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答复》,拒绝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为此,江某决定对安庆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关于江某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答复》,并先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先行支付制度维护工伤职工权益


对此,安庆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辩称,本案中,原告所在用人单位一直未缴纳工伤保险费,原告应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该中心在收到原告先行支付申请后,即到商贸公司核实公司情况,但未找到该公司门头,无法联系该公司。


该中心认为,此外法院出具了终结执行文书,并非中止执行文书,且也不符合其他先行支付的情形,故无法支付江某申请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一审法院认为,职工发生工伤后,若因用人单位未参保导致不能从工伤保险基金中享受保险待遇,则由用人单位向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是赔偿主体。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承担赔偿责任,为了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再由社保经办机构向用人单位追偿。


同时,因法院出具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裁定书,比中止执行文书更能表明江某难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符合先行支付的情形。为此判决,撤销安庆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作出的《关于江某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答复》;并履行先行支付江某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定义务。


二审时,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安庆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的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该中心依法支付了江某工伤保险待遇5万余元。


该案承办律师认为,《社会保险法》首次确立了社会保险先行支付制度,目的是保障公民在遭受疾病、工伤等困境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取帮助的权利实现。《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社会保险待遇先行支付的具体条件和程序。《社会保险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后,所有没有获得相应工伤保险待遇又符合先行支付条件的公民,都有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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