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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延所得税资产用三栏式吗(递延所得税资产通俗一点怎么理解)

问题1:企业与租赁公司签署了售后回租的协议,实质上就是抵押融资,设备按协议要求购买了保险。请问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解答:


1.融资的时候:


借:银行存款


未确认融资费用/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长期应付款/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2.支付设备保险费:


借:管理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3.后期分期确认融资费用:


借:财务费用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4.分期支付租赁款:


借:长期应付款/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贷:银行存款




问题2:境外企业代持批文手续费应扣缴哪些税费?


问题详情:我们的药品批文,但因为我们没有权力持有,所以同国外的公司签订了一个他代理我们持有这个批文,我们付给对方费用 这个费用需要代扣哪些税费?


解答:


根据描述,境外企业收取的费用构成了特许权使用费,境内企业在支付时需要代扣代缴:


1.企业所得税;


2.增值税;


3.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2021年9月1日后不再需要扣缴)。


如果境外企业所在国(地区)与中国签署有税收协定(安排)的,满足税收协定(安排)规定的条件的,可以申请适用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税率。




问题3:停用的固定资产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问题详情:企业一个车间停产估计不再启用这个车间。会计折旧如何处理。可以转进管理费用吗?如果转进管理费用所得税需要调增吗?


解答:


车间停产不再使用,如果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规定的持有待售资产,可以按照该准则进行会计处理,转为持有待售资产后不再计提折旧。


如果企业没有持有待售的计划,可以暂时继续在“固定资产”中核算,并且继续计提折旧。


对于企业已经停用的固定资产,如果会计上按照会计准则继续计提了折旧的,税前不得扣除,因为税法规定未使用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所以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时需要做纳税调增。




问题4:公司全额承担社保和公积金,请问怎么做分录?


解答:


公司全额承担社保和公积金,也就是个人部分也由公司承担了,换个角度看待:公司多发了相当于社保和公积金个人部分的补助,也就是相当于多发了该部分工资。


因此,在会计核算时,需要把该部分多发的工资,按照正常的计提工资程序做到成本费用中去,然后在实际发放工资时再按照规定扣除个人应承担的社保和公积金个人部分。


这样做的好处:1、公司承担了个人应该承担的部分,照样可以在税前扣除;2、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社保和公积金个人部分,同样可以在税前扣除。


1、计提工资


借:管理费用/生产成本等(正常工资 社保公积金个人部分)


贷: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工资


2、实际发放工资


借: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工资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应付职工薪酬-社保和公积金个人部分




问题5:买一赠一赠品没有开具发票要计税吗?


解答:


“买一赠一”也叫“随货赠送”,是企业经常采用的一种促销手段,即在销售主货物的同时附送从货物,顾客在购买主货物的同时也获赠了从货物。“买一赠一”,主要涉及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问题。


一、增值税问题


在实际工作中,税务机关往往要求企业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规定,要求企业对赠送的商品作视同销售处理,同时计提相应的销项税额。


对于“买一赠一”的赠品在增值税方面要不要视同销售处理,是企业和税务机关争议的焦点。


对于企业来说,在促销活动中的赠送往往是出于利润动机的正常交易,即通过赠送来达到提高销售额、提升市场占有率的目的,并不是“无偿赠送”。而增值税的无偿赠送一般是指赠送人向受赠人的财产转移,它不是出于利润动机的正常交易。


二、企业所得税问题


对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中已明确了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但是,这是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的规定不适用于增值税。


三、增值税争议的实务执行口径差异


(一)不属于无偿赠送,不需要视同销售


虽然截止目前,总局并未出台明确政策,但从某些省市已出台的政策来看,是和国税函[2008]875号文的规定相一致的,即不属于无偿赠送行为、不视同销售,如:


1.《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若干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函[2009]247号)规定:企业在促销中,以“买一赠一”、购物返券、购物积分等方式组合销售货物的,对于主货物和赠品(返券商品、积分商品,下同)不开发票的,就其实际收到的货款征收增值税。对于主货物与赠品开在同一张发票的,或者分别开具发票的,应按发票注明的合计金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收到货款的当天。企业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2.《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流转税若干税政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发[2003]287号)[全文废止]<穗国税发[2010]34号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 ...>规定:四、关于纳税人赠送、换购货物,“捆绑”、“组合”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的问题:


对纳税人的上述行为,无论销售、换购或赠送的货物是否作价(含单独定价和组合定价),均应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1)纳税人若已分别按不同货物或已按组合包装货物确认销售收入并计算销项税额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对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方法核定纳税人的销售额。


(2)纳税人若既未按不同货物又未按组合货物确认销售收入的,其未确认收入的货物,无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视同销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


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川国税函[2008]155号)规定:……“买一赠一”是目前商业零售企业普遍采用的一种促销方式,其行为性质属于降价销售,应按照实际取得的销售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购物返券”、“买一赠一”中“返券”金额和“赠一”的商品价格不能大于购买货物所支付的金额。


(二)需要视同销售处理


但是,也并不是所有省市的规定都是不需要视同销售的,比如内蒙古国家税务局2010年第1号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商业零售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就对此问题明确为无偿赠送:买一赠一、有奖销售和积分返礼等与直接销售货物相关的赠送行为,应该在实现商品兑换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其销售额。《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四、操作建议


在目前总局尚未对此问题予以明确、各地执行尺度又不尽一致的情况下,企业在买赠活动中最好还是在同一张发票上把销售商品和赠品同时开具,然后再通过折扣的形式在同一张发票上将赠品的金额用负数冲销掉。


如果“买一赠一”业务已经发生,且赠品没有开具发票的,建议咨询主管税务局的执行口径,避免税务风险。




问题6:端午节购买的荔枝(金额不到五万)送各客户,果农无法开具发票,我司应如何处理?


端午节购买的荔枝(金额不到五万)送各客户,果农无法开具发票,我司应如何处理较好,应计入什么会计科目?


解答:


一、发票的获取


果农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免增值税。


农民在销售自产农产品时由于无法开具发票,购买方的如果是企业的话,有两种渠道可以获得发票:


1、收购企业自行开具农副产品收购发票


该方法的前提是收购企业依法在税务局领取有专门的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纸质手写);或者具备农产品收购发票的购买资格,并开通“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功能,在“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模块”中开具。


开具发票,在销售方信息以及备注栏里,分别按要求详细登记售货人姓名、家庭住址、身份证、联系电话并附以证明农产品自产的证明材料。


2、在税务局代开


由于不是专业的农副产品收购与加工企业等,一般企业通常不具备开具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的资格,所以只能以农民的名义到税务局申请代开发票。如果要申请代开免税的农产品销售发票,也是需要按照税务局的要求提供农产品自产的证明材料。


二、会计处理


由于贵公司购买荔枝是用于赠送客户,所以会计核算应计入“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借: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税务处理说明:


1、增值税:荔枝无偿赠送客户,应视同销售处理,所以需要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因为荔枝无偿赠送确认了销项税额,所以购进农民自产的免税农产品,可以按照购进金额确认抵扣税额,且可以抵扣进项。


2、个人所得税:向客户无偿赠送礼物,应按照“偶然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




问题7:左眼受伤,公司赔偿一万,但要我交税怎么解决?


解答:


一、与公司存在雇佣关系的


如果您是公司的员工等存在雇佣关系的,因为工伤而取得的赔偿,属于取得的工伤待遇,按规定应该是免征个人所得税。依据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第一条规定,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所称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二、与公司不存在雇佣关系


与公司不存在雇佣关系,也就是说您个人属于第三方。因为公司的责任,给您造成伤害然后赔偿。这种赔偿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范围。


综上所述,无论是否与公司存在关系,因为眼睛受伤而支付的赔偿,公司都不应该扣缴个人所得税以及其他税费。




问题8:无形资产从购入到摊销到转让的会计处理要怎么写?


解答:


1、购入


借:无形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如有可抵扣进项凭证)


贷:银行存款等


2、摊销


借: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等


贷:无形资产


3、资产减值测试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4、对外转让


借:银行存款等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如有)


贷:无形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一般纳税人)


资产处置损益(差额,可能在借方)


说明:(1)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计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2)满足条件的,转让技术等无形资产是可以免征增值税的。




问题9: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的企业,总分公司的亏损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是总公司直接确认,还是总分公司分着确认?


解答:


总公司直接确认即可,分公司不需要确认。


对于独立核算的总分公司,总公司在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时候,需要对总分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合并。由总公司确认,主要目的是减少合并递延所得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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