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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宁波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试行文本)



保障对象


保障性租赁住房面向本市符合条件的无房新市民、青年人。


产业园区、用人单位配套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优先或定向供应本园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条件的职工。


轨道交通站点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内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重点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就业青年人和公共服务行业从业人员。


地段位置


保障性租赁住房重点布局在产业园区及周边、轨道交通站点附近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强化供需适配、产城融合、职住平衡。


新开工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可以采取新建、改建、改造等方式,主要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支持将闲置的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公租房、共有产权住房、租赁型人才安居专用房、安置房等,调整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


套型大小


按照《实施意见》,新开工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单个项目的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且不少于50套(间)。


存量房屋用做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可以适当放宽建筑面积标准,单个项目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数量原则上不少于30套(间)。


产业园区、用人单位配套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为主。


轨道交通站点附近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内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要合理设计户型,配齐公共空间和配套设施。


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既有建筑,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应以地块、楼栋或相对独立部分为基本改建单元。


租金标准


《实施意见》明确,市场主体新建或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平均租金应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房的平均租金,具体标准由投资建设或运营单位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确定。


面向本园区、本单位、本系统职工定向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可进一步降低。


已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的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项目,租金已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标准执行。


租赁用地出让时,已在出让条件中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按照约定执行。


租期


《实施意见》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投资建设单位,应整体持有并持续出租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不得销售或变相销售。


投资建设和运营单位是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管理主体,应制定具体运营管理办法,做好申请、配租、网签备案、入住人员登记、租金收缴和退出等日常管理工作,公示第三方专业机构租金评估报告,并报属地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应接受常态化申请和配租,在优先满足保障对象的前提下,允许闲置半年(含) 以上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面向市场出租。


面向保障对象出租的,租期一般不超过3年;面向市场出租的, 租期最长不超过1年。租赁合同期满前1个月,核验保障对象是否符合续租条件。


《实施意见》同时明确,符合国家、省相关规定,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的项目,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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