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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18日,扬州市中级法院庭审由扬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吴刚、许澜缤贪污一案,并当庭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吴刚利用担任扬州化学工业园区管委会财政局科员、扬州化工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的职务便利,采用收支不记账、变更预算拨款凭证收款人信息、虚列预算、截留缴款凭证、编造退款事由等手段,侵吞、窃取国有资金人民币9134.0478万元。其中,2014年5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许澜缤(吴刚之妻)明知吴刚非法占有单位公款,仍参与共谋,先后为吴刚提供三张银行卡,帮助吴刚转出国有资金人民币3918.83万元。上述资金被吴刚、许澜缤用于赌博、家庭购房、投资理财等。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许澜缤明知吴刚贪污公款,仍与之共谋,为吴刚贪污公款提供帮助,其行为亦已构成贪污罪。吴刚、许澜缤共同实施贪污犯罪,吴刚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许澜缤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吴刚、许澜缤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依法对吴刚从轻处罚,对许澜缤减轻处罚。


当日,扬州市中级法院依法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吴刚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千万元。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许澜缤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依法发还被害单位;未退出的继续予以追缴;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吴刚、许澜缤退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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