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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细则(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情形)

第957问


延迟开票纳税可能有什么处罚风险?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所以,延迟开票纳税将可能受到上述规定的处罚并增加企业的税务风险,其实,企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不是以开具发票为依据的,只要某项业务符合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规定,就必须申报缴税,与开不开发票没有必然的关系,如果符合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规定就算未开具发票的,也应当作为未开票收入进行申报纳税。如果企业未到确认收入时点但先开具发票的,应在开票当期作为开票收入进行申报纳税。


知识拓展: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同时,根据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又可以具体细分如下: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也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做了规定: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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