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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税立法必须慎之又慎(我国房地产税立法改革面临的主要难题)


文/廖保平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原所长贾康近日表示,房产税的基调是加快立法,年内不会有所动作;具体时间表来看,2015年房产税应该能进入立法程序,如果2016年能够完成立法,2017年房产税将正式依法全面实施。


贾康这个“时间表”已经说了多次了,这一次我认为相对靠谱,原因是,作为征收房产税的重要配套制度,不动产登记统一制度正在有条不紊地推进。中国国土资源部10月24日公布,不动产登记统一簿册证样式已经正式向国土资源系统、不动产登记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相关部委征求意见。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局常务副局长冷宏志此前表示,实现不动产登记总体安排可分为四个阶段,2014年基本完成各级职责整合,建立基础性制度;2015年健全配套制度,平稳有序实施;2016年全面形成制度体系,正常有效运行;2017年实现信息共享,依法公开查询。


为什么说房产税的开征步伐要与不动产登记统一制度攸关?因为,房产税就是财产税,没有财产何以征税,或者说如果财产的产权不明确,就无法征税。2007年,中国颁布了《物权法》,为私有财产确权打下基础。现在,大量的商品房是产权清晰的,虽然只拥有70年产权,对土地并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但房屋毕竟属于个人的私有财产,拥有独立产权,房产税针对持有环节征税,没有太大的法律障碍。


问题是,中国情形格外复杂,还有很多有限产权的住房,比如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房改房甚至是小产权房等,这些产权关系要是不厘清,就没有办法开征房产税。换而言之,厘清产权关系显然是开征房产税的前提,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就是要厘清产权关系,搞清楚全国的房产数量、具体分布、产权属性等等,为房产税征收提供最基础的条件。


产权不明是搞市场经济的大忌,没有产权就难以进行自由交易,没有自由交易,何来交换价值,让整个社会的效益增长?所以,《物权法》的颁布,不动产登记统一制度的建立,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就是为了征收房产税。提升一点说,这两个制度的建立,是市场化改革的重要条件,为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所必不可少,没有私有产权的确立和保护,就没有市场经济,说得天花乱坠的市场梦想,只能是水中望月。把不动产登记理解为“克服现行不动产登记‘碎片化’的弊端,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保证交易安全”更为确切。


不过,《物权法》的颁布,不动产登记统一制度的建立,又确实有利于房产税的征收,而且从不动产登记统一制度的计划安排来看,与贾康所说的房产税计划十分吻合,征收房产税的脚步是越来越近了。


但是,并不是厘清产权关系,就可以征税,无论征收什么税,都需要获得征税的合法性。首先,房产税要不要开征,何时开征,需要审慎论证,因为政府总会有收税的冲动,不能想收就放开收。尤其是,在缩减政府的规模,减少政府的开支方面做得不够好的情况下,征税难免让人诟病。


其次,征收房产税牵动着税制改革,即中央与地方财税关系的调整;避免“一房多吃”,重复征税的问题,需要合并重组房地产相关税收;尤其是房产税不同于土地财政,当政府对中国家庭最主要的财产进行征税,从居民最基本的生活用品住房身上“掏钱”时,居民必然会对政府有财政使用的更大关切,必然对政府在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上有更高要求,这一点,政府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如若不然,势必会加剧社会矛盾。所以,尽管房产税征收是大势所趋,但仍然要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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