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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房地产税立法(我国房地产税立法改革面临的主要难题)

原创 刘晓博




今天出版的《人民日报》在第13版发表了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党组书记马建堂的,题为《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的文章。(下图)







这篇文章这样提及了房地产税立法和试点:




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体系,着力解决人口流入多、房价高的城市的住房保障问题。坚持“房住不炒”。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和改革,做好试点工作。鼓励多余住房用于租赁,提高存量房源利用率。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规范住房租赁市场,加强租赁住房权益保护,加快完善长租房政策。




这个最新表述里,最值得关注的是“鼓励多余住房用于租赁,提高存量房源利用率”。




这传递了什么信号?




第一,马建堂不仅是正部级官员,还是科班的经济学博士,在中央和地方上都担任过职务,还担任过近7年非常重要的国家统计局局长。现在的职务是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党组书记。所以,他的观点有重要参考价值。




第二,文章发表在人民日报上,权威性不言而喻。今天出版的人民日报,有理论版,有评论版,但这篇文章发表的是“政治版”。




第三,文章是在“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和改革,做好试点工作”的下一句,谈到的“鼓励多余住房用于租赁,提高存量房源利用率”。这两句话显然带有因果关联关系。




因为开征了房地产税,持有成本高了,所以空置的房子拿出来出租了,这是政策希望产生的结果。




由此可见,开征房地产税的一个重要目的,是“鼓励多余住房用于租赁,提高存量房源利用率”。当然,还有共同富裕的目的,解决地方财政收入来源的目的。




“鼓励多余住房用于租赁”,跟“鼓励多余住房抛售”有天壤之别。




而我们很多网友,把开征房地产税理解为逼迫持有多套房的人卖房子,显然理解有误。




我之前在专栏里讲过:全球开征房地产的国家、地区很多,但真正实施阶梯税率,也就是对多套房拥有者实施累进制、惩罚性税率的,非常少。未来中国有必要采取阶梯房地产税率的,只是少数几个住房矛盾尖锐的超大城市,大部分城市没有必要。




也就是说,在普通的三四五线城市和部分弱二线城市,你持有的第三套住房,和第10套、第20套住房,其税率应该是一样的。




事实上,此前国家领导在求是杂志上已经撰文指出,实现共同富裕要“要增加城乡居民住房……等各类财产性收入。”






对此,国家是鼓励的,而不是限制、甚至惩罚的。




现在,人民日报的最新文章也证实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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