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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核算的分公司账目处理(独立核算分公司 总公司账务处理)

1、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吗?


不能。分公司(无论是否独立核算)不具有法人资账务格,不是所得独立核算税纳税人,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只能将其从业人员、应纳税所得额和资产总额的指标汇总到总账务机构,整体判断是否可以分公司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总公司“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账目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状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处理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纳税主体,计算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指标,即汇总纳税企业的从账目业人数、资产总额应包括分支机构的数据,也就是说,分支机构不论当时选择为非汇总核算,还是独立核算的企业。根据相关法律和税务总局的答疑,都不能再以自己独独立核算立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和应纳税所得额作为判断小微企业享受所得税的优惠。



2、收到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没有盖发票专用章能否使用?


《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公告2020年第1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属于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总公司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3、水路运输的光租、程租和期租业务的增分公司值税如何处理?


光租业务,是指运输企业将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处理务活动。承租业务,是指运输企业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运输任务并收取租赁费的业务。期租业务,是指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舶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的用均由船东负担的业务。水路运输的光租业务属于经营租赁,程租和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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