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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祥龙保险工商注册(山西祥龙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晋保监罚山西字〔2017〕11号


当事人:山西祥龙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住 所:太原市纯阳宫街36号二楼


负责人:闫振宁


依据《保险工商注册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山西祥龙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祥龙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山西祥龙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存在未按规定为祥龙代理人办理执业登记保险的行为以及存在委托未持有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的行为。


上保险述事实有相关佣金发放台账、记账凭证、山西祥龙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以及代理人员名单工商注册、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山西祥龙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为代理人办理执业登记的代理行为违反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十三条,根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山西祥龙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警告并处一万元的罚款。


山西祥龙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委托未持有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山西祥龙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警告并处一万元的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山西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有限公司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2017年12月28日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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