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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基地申报条件(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基地名单(第一批)公示)


厦门积极施策促进城市、工业协调发展。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供图



在转让方式方面,满足条件的工业物业申请分割转让,工业企业可自行转让也可由企业所在的区政府协助招商,政府协助招商转让的,转让所得完税后全部归原土地房屋权属人。


在转让价格方面,《暂行办法》规定,工业物业分割的转让价格,不高于转让时点该物业工业用地基准地价修正值与建筑物的重置成本价之和,其转让价格将由企业所在的区政府进行审查。


此外,《暂行办法》也对分割转让范围按产业用房、行政办公及服务配套设施、公共配套设施等分三类进行界定,并制定相应规定。其中特别规定,买受人取得产业用房及配套设施,自完成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之日起10年内不得再次分割转让。


(责编:林东晓、张子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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