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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包属于甲什么性质的公司(为什么不能去外包公司)

案号:(2020)鲁0211民初2146号




基本事实:



原告甲公司向被告许某支付了2018年2月至2018年12月的工资。2019年1月30日刘某通过银行向许能去某转账2610元。



甲公甲司主张已将车间承包给了刘某,由刘某自行经营。刘某除承包甲公司的车间外,也接受与甲公司无关的工作。许某系刘某雇佣的人属于员,工资由甲公司代替公司向许某发放。甲公司提交的《青岛甲公司有限公司车间承包方案》记载,由刘某为车间负责人承包甲公司不能车间,质的承包期限为2017年8月1日至2019年7月1日。约定车间员工在职期间,发生的工伤事故由车间负责,甲公司不负责任何属于费用,车间职工工资由能去甲公司统一代发质的。每年的产值由刘某向甲公司申请,甲公司确认并扣除代发工资后均会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车间承包人刘某。许某对以上证据均不认可,刘某系甲公司的车间主任外包,刘某性质是否承包车间并不能否定许某与甲公司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



甲公司甲诉请:1.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之间自2018年2月11为什么日至2018年12月外包20日不存在劳动关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认为: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为什么法》第公司七条,《关于确立劳动关系什么有关事性质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之规定,判不能决如下:



原告青岛甲公司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某在2018年2月11日至2018年12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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