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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变更征收方式申请(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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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和国税发【2008】的 30号文件均规定了可以核定征收的情形。 在实际计税工作中,核定征收也是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一种方式。


随着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的扩大,核算水平逐步提高,纳税人的建账建制工作逐步完善,有申请些核定征税企业会改为查账方征收式征收。在改为查账征收方式后,纳税人在核定征收期间购置的固定资产变更可能没有取得发票,相关折旧如何扣除呢?为便于此类企业规范核算,依法纳税,保护其合法税收权益,也为了更好地服务市场主体,国家税务计税总局近期发布《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对此问题作出明确:


1、企业能够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以发票载明金额为计税基础;不能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可以凭购置资产的合同(协议)、资金支付证明、会计核算资料等记载金额,作为计征收税基础。


2、企业核定征税期企业所得税间投入使用的资产,改为查账征税后,按照税法规企业所得税定的折旧、摊销年限,扣除该资产投入使用年限后,就剩余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摊销额并在税前扣除。


通过上面规定得知,企业在按收入总额核定定率依据和按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情况下,企业成本费用支出额、扣除额不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的真实性不能确定。因此,当纳税人由核定征收转为查账征收后,应当对核定征收期间结转过来的成本费用进行合法性、真方式实性分析,提供以后年度允许税前扣除的资产历史成本资料,并以此确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在确定计税基础的过程中,资产购入时的发票就显得非常重要。不能提供发票的,也应当依据提供购置资产的合同(协议)、资金支付证明、会计核算资料等记载金额,作方式为确定计税基础的证明资料。


今天的每日说税就到这里,我们下变更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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