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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商登记申请信息提交(工商登记申请书)



一、现行关于公司工商登记的规定


为规范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行为,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2021年4月14日国务院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该条例对市场主体的登记事项和要求作出明确规定。


  1. 【一般登记事项】第8条第1款 市场主体的一般登记事项包括:(一)名称;(二)主体类型;(三)经营范围;(四)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五)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六)法定代表人、执行事申请务合伙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2. 【登记备案事项】第9条 市场主体的下列事项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一)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二)经营期限或者合伙期限;(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数额,合伙企业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式;(北京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登记管理条例》第8条、第9条涉及的登记事项中,容易成为被冒用姓名登记的情形主要包括:登记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的;登记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


3.【实名制】第15条 市场主体实行实名登记。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核验身份信息。


4.【申请材料】第16条 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应当提交下申请书列材料:(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资格文件、自然人身份证明;(三)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相关文件;(四)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或者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等。


5. 【申请材料要求】第17条 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6. 【委托办理】第18条 申请人可以委托其他自然人或者中介机构代其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受委托的自然人或者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登记事宜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


《登记管理条例》第15条至第18条规定了对于申请资料的相关要求。从前述法律规定涉及的事项中不难看出,在“放管服”的改革背景下,市场主体登记采用申请人负责制,申请人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依据第18条的规定,市场主体登记不要求本人到场,可以授权经办人办理,即在“授权经办人”申请人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的情况下,即可以完成法人、股东、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登记,存在自然人身份证明被冒用登记为前述主体的风险。


工商登记


二、被冒用姓名进行工商登工商记存在哪些风险


(一)《民法典》对姓名权的保护


姓名权是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的重要内登记容。《民法典》第101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1014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姓名权作为文字符号,其功能在于自然人依据属于本人的姓名明确区别提交于他人,是实现自己的人格和权利的重要载体。姓名权的正当性和法定性,决定了滥用姓名权的行为应当得到法律的规制。


(二)被冒用姓名进行工商登记存在哪些风险


  1. 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者被限制高消费

如果被冒名者被登记为法定代表人的,虽然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对外法律行为的效果由公司承担,但是当公司对外债务无法偿还或者存在其他经营风险时,法定代表人可能面临被列为失信信息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等风险。


如果被冒名者被登记为公司股东的,对于未出资到位的股东,应对公司债务在其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2.被冒名签署各类决议、用于申请贷款等


如果被冒名者被登记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冒名者可能利用该身份通过涉及公司利益的各类决议,包括重大采购、对外担保、申请借款等,对于被冒名者而言面临额外的风险。


3.影响个人征信、名誉权等


即使被冒名者被工商登记后无前述风险,当时在网络信息大量公开的时代,仍然面临着个人征信、名誉权可能遭受损害的风险。冒用的姓名随着网络信息公开,既成为长期存在的无法更改的历史信息,亦成为了网络大数据能够收集到的客观历史数据,对被冒用人在个人信息、个人征信方面将存在长期影响,司法裁判在认定姓名权存在网络侵害后果时,应当予以纳入考量。虽然《民法典》第1037条规定了个人信息删除权,但是该删除权是“登记有限的”,只有在“自然人发现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双方的约定处理其个人信息”时才有权请求信息处理者删除。冒名者使用被冒名者的信息进行工工商商登记并不属于前述可以径直请求信息处理者删除的情形。


三、发现被冒名进行工商登记后怎么办


被冒名进行工商登记的纠纷法律关系并不复杂,主要涉及侵害自然人的姓名权,诉讼请求多为撤销登记、赔偿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等。但是该类案件在实务中处理起来并不那么简单,主要具有以下特点:一是被冒名人需要对签名非本人签署、未经本人授权等承担举证责任,如提供笔记司法鉴定报告等;二是被冒名人的个人身份证件材料大多存在主动或被动地对外泄露的经历,需本人提供身份证丢失报警回执或者银行卡挂失记录等;三是被诉侵权人出庭率较低,案件往往牵扯案外执行人权益(公司或者公司债权人等),且需要公告送达;四是可能涉及被诉代理登记机构的法律责任认定问题等。


(一)通常在何种情况下发现被冒名


当事人发现自己被冒名注册公司而提起诉讼一般存在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具有公职身份的人员在组织审查过程中发现存在经商办企业的情况而无法通过组织审查;二是当事人在申请办理公司注册登记时被工商登记机关发现存在不良记录而无法正常设立公司;三是债权人以股东损害其利益为由起诉被冒名者,要求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如何解决


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登记机关作出撤销登记的情形包括:(1)登记机关在调查终结或公示期满后,调查认定冒名登记基本事实清楚,或者公司和相关人员无法取得联系或不配合调查且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信息的; (2)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或裁定已认定冒名登记事实的


依据该意见之规定,登记机关被冒用的事实依据的材料包括:


(1)提供身份证件丢失报警回执;(2)身份证件遗失公告;(3)银行挂失身份证件记录;(4)由专业机构出具的笔迹鉴定报告等有助于认定冒名登记基本事实的文件材料。


人民法院在法庭调查及案例审理的过程中大多也会考量以上材料。


经登记机关调查或者法院判决认定确系冒名后,由公司登记机关直接撤销公司登记或责成公司股东内部先自行处理冒名股东的股份问题,然后办理变更登记。



(二)通过法院诉讼途径解决


在上面的《指导意见》中,相比于登记机关主动撤销,登记机关更倾向于依据法院判决或者裁定撤销。通过法院诉讼途径解决可考虑提起:一是姓名权纠纷民事诉讼;二是确认股东资格或者决议无效的确认之诉;三是撤销登记的行政诉讼


  1. 姓名权侵权之诉

请求法院判令冒名者侵犯被冒名者姓名权,要求冒名者限期撤销相关登记并赔偿有关损失。冒名登记案件中,被诉侵权人的出庭率比较低,往往需要通过公告送达,在判决生效后持法院判决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公司登记或注销被冒名股东、高管的登记信息。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被冒用者本身系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或者高管的情况下,法院除了考察签名是否真实外,还会考虑被冒名者的职务、与登记公司的关系等综提交合判断是否构成“冒名”。在潘X北京X与中城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姓名权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虽然根据鉴定申请书单位出具的鉴定意见,中城建公司工商档案中内资企业设立(变更)登记(备案)审核表郑重承诺上签字、公司变更(改制)登记申请书(公司备案申请书)上签字、章程第四页的签字、说明上的签字签名虽并非原告本人签名,但原告系中城建公司的股东(发起人)控股集团公司的董事,又系变更后股东中城建北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原告与上述两家公司均存在关联关系,原告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对登记为法定代表人不知情。


2.确认股东资格之诉


如被冒名登记为公司股东,被冒名登记人员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以公司为被告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请求确认自身并无诉争公司股东资格、并非该公司股东。


3.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登记机关登记


在魏申请XX与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中,原告因被错误登记为第三人京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发《限制消费令》,给原告的正常生活造成了影响,应予以撤销。法院通过审查京X公司工商登记备案材料中《郑重承诺》《指定(委托)书》《公司章程》的原告的签名与样本中原告签名不一致,认定公司登记申请材料存在不真实情况,且原告未向被告提交过登记申请,该登记行为的事实基础已经不存在,应当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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