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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个独核定征收方案(杭州印花税征收条件)



近年来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逐渐收紧,一方面可以核定的地区少了,另一方面税局对核定征收把控更为严格,多次发文严控核定征收范围,加强核定征收管理。尤其某明星偷税漏税事件后,多地如霍尔果斯、江苏等地已取消核定征收政策。


近日上海税局发文,自杭州8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个独企业和合伙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由核定征收全部改为查账征收。无独有核定偶,贵州也全面收紧方案政策,不准擅自扩大核定征收范围;不准未经调查、未按规定流程随意核定、调整纳税人定额。杭州对超定额和超开票额的纳税人由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而此前国税总局推进个人工商户征管方式改革方向提出:完善税制,推进核定征收向查账征收的转变,严格定期定额核定征收标准,减少核定征收企业的数量,同时为查账征收户提供更便捷的方式。可以预见的是,这一政策的进一步推行将是大势所趋。


什么是核定征收?核定核定征收和查帐征收是目前所得税征收的两种征管方式。查帐征收主要针对帐册健全,能准确核算经营所得的纳税人。核定征收主要是因纳税人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等其他原因,导致难以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时,由税务机关依法核定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核定征收在个人印花税所得税上应用较多。个税核定征收征收方式有三种,分别是定期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方式。


核定征个独收政策适用于以下情形:


  •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设未设帐的
  • 擅自销毁帐簿或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 虽设帐,但帐目混乱或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 发生纳税义务,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 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不得采用个独核定征收的主体包括:


  • 享受一种或多项企业所得杭州税税收优惠的(不包括仅享受免税的纳税人和小型微利企业)
  • 汇总纳税企业
  • 上市公司
  • 金融企业条件: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
  • 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等
  • 专门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类企业

核定征收原本是惩罚性措施,但在实务中,却逐渐成为了一印花税种“税收筹划”,成了一些地区和园区招商的“亮点”。按收入定率或定额征收,由于没有支出发票也不影响应税所得计算,可能不向上游索取发票,或将导致上游企业少计收入,少计流转税;企业中大额方案资产股权转让等也采用核定征收率造成实际税负偏低等。核定征收未能反映企业的实际纳税能力,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征收容易滋生税收腐败等和税负不公问题。随之带来的核定征收的严查是必然的。


那么问题来了,如核定征收改为查帐征条件收,资产无发票的如何入帐?总局2021年第17号公告规定,企业能够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以发票载明金额为计税基础;不能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可以凭购置资产的合同(协议)、资金支付证明、会计核算资料等记载金额,作为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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