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注销同约定用途为私人康复理疗,但未约定被告负有为原告办理房东涉案房屋康复理疗营业执照的合同义务,故被告的不构成餐饮服务违约
李吗伟与王朝阳房屋租的赁合同纠纷有权一审民事案
案号:(2018)鄂0116民初XXX号
本院认为:原告李伟和被告王朝阳签订的《武汉市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其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属合法有营业执照效里合同,双方均应严格遵守并履行。本案中,个体被告的合同义务为依约向原告交付租赁房屋,显然被告已履行了该项义务。纵观《房东武汉市房屋租赁合同》的整体全文,虽然双方约定包含“房屋的租赁用途为居住、私人康复理疗”,但未约定被告负有为原告办理涉案个体房屋康复理疗营业执照的合同义务。至于原告提出“吗被告承诺此房产可以用于经营康复理疗并且可以合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诉称意见,并无证据证实被告曾作出过此项承的诺,且应作为合同的一部分予以履行。同时餐饮服务,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业主不得里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营业执照故被告的行为不注销构成违约,原告有权的诉称意见无事实和包含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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