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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账损失企业所得税扣除专项报告(财务会计中关于坏账损失的账务处理)

问题:收不回来的应收账款做坏账处理的话,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怎么处理?需要提供什么证明材料吗?参考文件有吗?


答:这个问题问的其实是应收账款会计处理上面的做了坏账,税法应该如何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一、坏账准备无法税前扣除情况

1.《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损失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2.《企业所得关于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专项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二、坏账准备允许税前扣除情况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处理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扣除9]57号)第四条规定:“企业除贷处理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关于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3)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中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4)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5)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需要准坏账备资料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账务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企业所得税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账务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的债财务会计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扣除)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2.《损失国家财务会计税务总局关于的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中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企业所得税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报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四条:“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坏账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四、参考文件

1.《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四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专项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报告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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