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资质代办 >

存货发出计量的税会差异分析

存货发出计量的税会差异分析

彭怀文

一、存货发出计量方法的税会差异分析

存货的发出,其成本计量方法有很多种,但是会计和税法分别规定或认可其中的一部分计量方法,会计规定和税务规定对比如下图:

对于存货发出的计量方法,通过上表可以看出会计和税务相同的有3种计量方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

而会计上对于低值易耗品、包装物、周转材料在3种相同方法之外特别又另外规定了3种计量方法:一次转销法、五五摊销法和分次摊销法。

其中一次转销法可以视为与税务相同的3种方法中的一种。因此,会计上实际上比税务规定的方法多出了2种计量方法。

另外,通过仔细比较可以发现,对于会计和税务相同的3种计量方法还是有些差异的:税务规定比较简单,没有特别限制;而会计上则有较多限制。会计上对适用3种计量方法的限制是:对于性质和用途相似的存货,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算方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的劳务,通常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虽然存在这些差异,但是实务中,由于税法无限制,因此税务上均认可会计选择的这3种存货发出计量方法,无须调整。

但是,对于低值易耗品、包装物、周转材料,会计若选用五五摊销法或分次摊销法作为发出的计量方法,就与税法存在差异了。因为税法无类似规定,税法认可的还是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个别计价法中的一种,在发出时进行一次性扣除。

二、已售存货成本结转处理的税会差异

对于已售存货成本的结转,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对比如下:

从上表可以看出,会计和税务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存货跌价准备金方面。会计方面如果按照会计准则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则在结转已售存货成本也要一同结转;而税务方面不认可存货跌价准备,故不需要考虑存货的跌价准备。

三、会计准则实务问答

问:企业对于发出的存货应当如何计量?

答:企业应当根据各类存货的实物流转方式、企业管理的要求、存货的性质等实际情况,合理地选择发出存货成本的计量方法,以合理确定当期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对于性质和用途相似的存货,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算方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企业在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时,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移动加权平均法、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等方法,但不得采用后进先出法。

企业在确认存货销售收入的当期,应当将已经销售存货的成本结转为当期营业成本。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