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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的房产税计税基础(推倒重建房产税计税依据)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今日联合发文明确,营改增后,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计入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昨日(4月26日)下发《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通知对营改增后的以下事项作出了明确:



——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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