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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速算扣除数怎么计算个税(不知道速算扣除情况下如何计算个税)

“先分后税”究竟是什么意思?企业合伙人不分配利润就不需要缴税吗?错!


“先分后税”,是合伙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一大特点。实务中,不少合伙企业的法人投资人错误认为,利润分到手后才需要缴税。然而根据规定,合伙企业的法人投资者当年应分得的利润,应该并入本企业的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的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文件中早已明确:


1、该文件的享受主体是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合伙企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2、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3、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什么是先分后税?分的到底是什么?


合伙企业的“先分后税”,恐怕不光是税务专业人士知道,更为法律人士、券商所熟知,往往作为持股公司或避税方案的选择。但如果说起如何个先分后税,恐怕没有几个人说得到点子上,甚至误解其内。


先分后税这个“分”字显然很容易让人误解。甚至有些老板认为,只要合伙企业不向合伙人分配所得,合伙人就不用缴税。


上面的文件第三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也就是说,合伙企业当年的所得,无论是分配给合伙人,还是不分配留作企业资本金,都要缴税。


规避了合伙人为了避税,选择不分配所得的行为。


所以,现在再来看“先分后税”,我们就能明白:


分,是先按照一定的比例和方法分配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详见财税〔2000〕91号和财税〔2008〕65号)。


再按照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纳税。剩下的部分才是应该分配给合伙人的净利润。




合伙企业“先分后税”两大认识误区


问题一:是不是真金白银的真分红,才是收入确认?


有老板说了,股息红利的确认时间是在作出分红决议的时间来判断,因此合伙企业的分,是分给我现金之时,我才确认收入,LP(有限合伙人)法人计入当年度的应税收入,进行核算应纳税所得额。


真的是这样吗?错!


这里的分是“应分”,来看一下法规的规定。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问题二:分的不是账上的利润,而是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企业分的不是账上的利润,而是分的应纳税所得额,这个应纳税所得额是通过限额计算扣除来计算的,个人所得税是比较明确,法人合伙人也应是如此计算,应分配过来的应纳税所得额,再直接并入法人合伙人的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


因此,可能有的公司账上在合伙企业没有分配时不进行确认收益,是要进行纳税调增的,如果分配了,计入账务了,可能跨年度了,就需要作纳税调减。这是与居民所得税企业之间股息红利分配确认收入时点是不同的。




合伙企业所得税具体税目及计算


根据合伙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来源以及法人合伙人、自然人合伙人的分类,基本的所得税税目分类如下:



1、法人合伙人


对于法人合伙人,无论是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还是“股息、利息、红利所得”,均征收企业所得税,一般税率为25%。


实务中需重点关注如下事项:


1)合伙企业向上穿透分配至法人合伙人即可,无需再进一步穿透法人合伙人的股东层面。


2)法人合伙人通过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不能适用居民企业之间权益性投资收益的免税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条件主要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因此作为法人合伙人,通过中间的合伙企业对标的公司进行投资不属于直接投资,无法享受免税优惠,这也是实务中较为尴尬的地方。


3)合伙企业的盈亏能否和法人合伙人自身的盈亏互相抵补。需分情况讨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文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但是,因为企业所得税是综合所得税制,可以用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来弥补法人合伙人的亏损。


简而言之,在法人合伙人汇算清缴实操层面来讲,当合伙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时,法人合伙人应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为0,不能填报负数。


4)法人合伙人分回的股息、利息、红利所得可以抵免自身业务的亏损。因为企业所得税为综合税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对收入的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综合收入的范畴。


2、自然人合伙人


相对于法人合伙人,自然人合伙人在实务中的情形更复杂一些,主要缴纳两类个人所得税,一是经营所得,另一税种是股息、利息、红利所得。



实务中需重点关注如下事项:


1)自然人投资者在合伙企业取得的工资视同分期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税,而非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


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能在合伙企业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


2)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发放的工资不能作为计提合伙企业 “三项经费”的扣除依据,也不能作为为合伙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计费依据。


因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取得的工资不能视同“工资薪金所得”,因此不能计入本企业计税工资薪金总额,也就不能够作为社保保险费的计费依据,自然人合伙人应当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


3)同一投资人投资于多个合伙企业的,应当对所有所得合并纳税。


4)生产经营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仅限使用一次,不能在多个企业多次扣除。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5)企业生产经营与自然人投资者及其家庭共用的生活费用扣除。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6)企业生产经营与投资者及其家庭共用的固定资产。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类型、规模等具体情况,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例。




合伙人退伙或者转让份额税务如何处理?


合伙人退伙或者转让合伙企业份额也是比较常见的,这就引申出一个问题,此时税务处理应该怎么办呢?


先给出结论:一是退伙当年的生产经营所得以及股息红利所得等,参照之前方式处理;二是转让合伙企业份额,参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比例税率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来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需要重点说明的是,以前年度的合伙企业留存收益份额,因合伙人前期已经缴纳过所得税,所以应该视同实际出资的计税基础扣除。




总结


一般来说,法人有限公司都要交企业所得税。


向个人股东分红,个人还需要交个人所得税。


而合伙企业在企业层面不用交企业所得税,从经营到分红只交一层所得税,这就是“先分后税”的原则。



“先分后税”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双重纳税,这也是越来越多的创业者选择合伙制组织形式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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