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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欠款股东(有限公司欠款其他股东承担的责任)

在认缴制的情况下,如果没有达到出资责任的期限,要责任求股东的出资加速到期还是有一定的前提条件的。


根据公司法第三条有限公司规定:“公司是企业承担法人,有独立的有限责任法人财产,享有法人的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有限责任务承担责任。有限责其他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有限公司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因股东此在一般情况下,公司公司属于独立的法人因此,应当以其独立的财产承担对外承担责任,所以一般情况下公司的债其他务应当由公司来承担,只要在及欠款特殊的情况下,才有可能使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让股东来承担责公司任。但在股东出资认缴制的情况下,由于法律承认了股东出资的期限利益,因此又出现了的一些特殊的情况。


因股东此根据上述规定只有在公司具备破产的情况或者为了逃避债务而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才能能要求股东认缴出资欠款加速到期,要求股东补足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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