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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文化市场优化营商环境(北京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市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有关精神,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简称“总队”)于2021年8月7日制定出台了《北京市文化市场初次违法后果轻微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简称《办法》),公布了首批20条文化市场初次违法后果轻微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办法》与首批清单出台以来,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坚持“依法行政、企业有感、风险可控”的总体原则,积极推动政策落地落细,作出有关不予处罚决定占同期行政处罚案件总量26.86%,累计免罚金额500余万元。


下一步,总队将以“第二批免罚清单”出台为契机,抓紧抓实《办法》落地落细。一是强化体系支撑。将不予处罚案件办理结果应用于市场主体“风险 信用”评价,关联到红黄蓝绿四色分级分类监管评级,统筹推进保护合法与打击违法,做到既“无事不扰”,又“无处不在”。二是强化培训指导。紧密结合总队案件办理,将有关内容纳入市区两级执法队伍“普训 专训 特训”培训,深化执法人员对于《办法》的理解把握,增强执行落地的规范性。三是强化督查考核。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在办理初次违法后果轻微不予处罚案件时,全程留痕可回溯,防止权力滥用。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将有关案件办理情况纳入案卷评查,纳入法制工作提示单,纳入专项督查,纳入年度考核,推动“第二批免罚清单”高质量落地见效。


北京市文化市场第二批《初次违法后果轻微不予处罚清单》


下列清单所列违法行为,经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关认定为初次违法后果轻微行为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共计18项。


(一)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初次违法,违法行为及危害后果轻微,立即改正或在执法机关限定期限内改正。


(二)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提供的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未按规定载明有关内容。初次违法,违法行为及危害后果轻微,立即改正或在执法机关限定期限内改正。


(三)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印刷企业接受正规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合法图书期刊,未验证并收存印刷委托书或者未在印刷前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初次违法,违法行为及危害后果轻微,在印刷结束前验证并收存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并完成备案。


(四)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印刷企业自完成出版物的印刷之日起2年内,未留存一份接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样本备查。初次违法,违法行为及危害后果轻微,立即改正或在执法机关限定期限内改正。


(五)违反《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未在其网站首页标明《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编号。初次违法,违法行为及危害后果轻微,立即改正或在执法机关限定期限内改正。


(六)违反《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 互联网相关服务提供者在为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提供人工干预搜索排名、广告、推广等服务时,未查验有关网站的《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初次违法,违法行为及危害后果轻微,立即改正或在执法机关限定期限内改正。


(七)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初次违法,违法行为及危害后果轻微,立即或在执法机关限定期限内恢复原状,或者在执法机关限定期限内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八)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建立场内巡查制度但未落实巡查责任。初次违法,违法行为及危害后果轻微,立即改正或在执法机关限定期限内改正。


(九)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初次违法,违法行为及危害后果轻微,立即改正或在执法机关限定期限内改正。


(十)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初次违法,违法行为及危害后果轻微,立即改正或在执法机关限定期限内改正。


(十一)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娱乐场所变更主要设施设备,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初次违法,违法行为及危害后果轻微,立即或在执法机关限定期限内恢复原状,或者在执法机关限定期限内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


(十二)违反《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域名、注册地址、经营地址、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未办理变更或者备案手续。初次违法,违法行为及危害后果轻微,立即或在执法机关限定期限内恢复原状,或者在执法机关限定期限内办理变更或者备案手续。


(十三)违反《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艺术品经营单位未标明所经营的艺术品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初次违法,违法行为及危害后果轻微,立即改正或者在执法机关限定期限内改正。


(十四)违反《<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六条、第八条,不符合规定的个人未持有《许可证》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合法境内电视节目。初次违法,违法行为及危害后果轻微,立即或者在执法机关限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


(十五)违反《<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持有《许可证》的单位未按照《许可证》载明的收视对象范围设置接收终端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初次违法,违法行为及危害后果轻微,立即改正或者在执法机关限定期限内改正。


(十六)违反《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日公益广告播出时长少于商业广告时长的3%。其中,广播电台在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公益广告播出数量少于4条(次)。初次违法,违法行为及危害后果轻微,在执法机关限定期限内改正。


(十七)违反《北京市旅游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旅行社未通过北京市旅游行业管理平台向旅游行政部门进行团队旅游信息备案。初次违法,违法行为及危害后果轻微,立即改正或者在执法机关限定期限内改正。


(十八)违反《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旅行社及其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备案登记证明。初次违法,违法行为及危害后果轻微,立即改正或者在执法机关限定期限内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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