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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166 证券简称:福达股份 公告编号:2018-047


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情况


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号]2655号)核准,采用非公开发行方式,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59,848,925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17.21元,共计募集资金1,029,999,999.25元,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12,578,034.0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17,421,965.25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会验字[2015] 4068号《验资报告》。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的议案》。公司将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新增5,000根船用发动机曲轴项目”名称变更为“大型曲轴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实施方式、实施主体同时变更,募集资金金额变更为4,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公司以原募投项目的固定资产实物出资1,430万元,募集资金现金出资2,570万元。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和账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规定,公司与名下合资子公司桂林福达阿尔芬大型曲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达阿尔芬”)、保荐机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河证券”)于2018年7月27日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支行(以下简称“开户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设及存储情况如下: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福达阿尔芬已在开户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1020078801700000072,用于福达阿尔芬实施“大型曲轴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金额为2,57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上述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福达阿尔芬对募集资金专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方式存储,并及时通知中国银河证券、公司。福达阿尔芬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中国银河证券、公司。福达阿尔芬存单不得质押。


2、福达阿尔芬、开户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公司作为福达阿尔芬实施“大型曲轴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的授权人及主要股东,应当确保福达阿尔芬遵守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监督和管理职责。福达阿尔芬和开户行应当配合公司的调查和查询。


4、中国银河证券作为福达阿尔芬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福达阿尔芬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国银河证券应当依据募集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福达阿尔芬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福达阿尔芬和开户行、公司应当配合中国银河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国银河证券每次对福达阿尔芬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福达阿尔芬、公司授权中国银河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伟、乔娜可以随时到开户行查询、复印福达阿尔芬专户的资料;开户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行查询福达阿尔芬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国银河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行查询福达阿尔芬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开户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福达阿尔芬出具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中国银河证券、公司。开户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福达阿尔芬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福达阿尔芬应及时通知中国银河证券、公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中国银河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国银河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福达阿尔芬、开户行、公司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福达阿尔芬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中国银河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福达阿尔芬可以主动或在中国银河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中国银河证券发现福达阿尔芬、开户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福达阿尔芬、开户行、中国银河证券、公司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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