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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

随税稽罚告〔2018〕1号


随州市顺鑫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91421300MA48HNAU6W)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18年8月15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经稽查发现,你企业主要存在以下违法行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随州市顺鑫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自2016年12月7日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起至2017年4月24日累计向北京、天津等3个省市4家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5份,开具品名全部是煤,涉及金额112846535.20元,销项税额19183910.98元。经检查随州市顺鑫煤炭销售有限公司2017年取得的进项发票金额合计119202296.1元,税额18981572.92元。其中该公司收受“当涂县国鼎生物燃料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4份,金额3350854.04元,税额569645.2元;“芜湖县金港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638353.52元,税额108520.1元。检查人员通过外调证实“当涂县国鼎生物燃料有限公司”和“芜湖县金港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已失联被当地税务机关纳入风控管理。另外,该公司收受的“来安县福圣红生活燃料有限公司”、“无为利新生物燃料有限公司”、“无为明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无为启海生物燃料有限公司”、“无为万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5家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税额3472439.49元。以上5家企业经外调证实异常,已被当地税务机关以涉嫌虚开发票移送公安立案侦查。工作人员通过对增值税发票电子抵账管理系统获取的该公司进项、销项发票的统计比对,发现该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取得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所列货物品名明显不匹配。该公司2017年期间进项货物名称涉及煤、炭沫、喷气燃料、有机热载体L-QD330、丙烷;而开具的销项发票只有煤。进销不相符比例占98.6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定该公司属走逃(失联)企业,其开具的20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112846535.20元,税额为19183910.98元所反映的交易不具有真实性,属虚开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和《省国家税务局 省地方税务局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发布〈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2018年第4号公告修改)附件第51条:“虚开金额超过5万元的,属‘特别严重’违法程度,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拟对你单位虚开发票的行为处以500000元的罚款。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2018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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