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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湖北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

建筑垃圾处置费核准减免文件


一、住房


1、《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


2、《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14〕50号落实政策。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二、中小学校及幼儿园


2、《省教育厅等部门贯彻落实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鄂教财〔2014〕3号开辟绿色通道,落实减免政策。对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要予以免收。


三、医院


《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完善财税价格政策。各地对非营利医疗机构建设免予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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